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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一审上诉程序概述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刑事案件上诉的程序:1、当事人要求上诉。可以书面提出上诉,或者口头提出上诉,而口头提出上诉应制作笔录。2、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审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提出。(1)向一审提出上诉的。一审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在上诉期满3日后将上诉状、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2)向上一级提出上诉。上一级将收到的上诉状3日交给一审,由一审审查上诉是否符合规定。3、写上诉状。上诉状要包括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第一审判决书的文号,第一审的名称等。4、上诉人可以撤回上诉。上诉期限内,上诉人可以要求撤回上诉,应当准许。5、上诉期满后,上诉人撤回上诉,由二审进行审查。如果原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正确,量刑适当,二审准许上诉人撤回上诉。如果原判决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等,二审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继续按照上诉程序审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一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原审人民提出上诉的,原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原审人民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通过第一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和对方当事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第一审人民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和对方当事人。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上诉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是否提出上诉,以他们在上诉期满前最后一次的意思表示为准。上诉人在上诉期满后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由第二审人民进行审查。如果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应当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如果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轻罪重判等,应当不允许撤回上诉,并按照上诉程序进行审理。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 人民受理的上诉案件,一般应当有上诉状正本及副本。上诉状内容应当包括:第一审判决书、裁定书的文号和上诉人收到的时间;第一审的名称;上诉的请求和理由;提出上诉的时间;上诉人签名或者盖章。如果是被告人的辩护人、近亲属经被告人同意提出上诉的,还应当写明提出上诉的人与被告人的关系,并应当以被告人作为上诉人。第二百三十四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和被告人因书写上诉状确有困难而口头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应当根据其所陈述的理由和请求制作笔录,由上诉人阅读或者向其宣读后,上诉人应当签名或者盖章。第二百三十六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通过第一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一审人民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上诉期满后三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第二百三十七条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直接向第二审人民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应当在收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交第一审人民。第一审人民应当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在接到上诉状后三日以内将上诉状连同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人民,同时将上诉状副本送交同级人民和对方当事人。第二百三十 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在上诉期限内要求撤回上诉的,应当准许。

第3种观点: 刑事案件上诉审理程序如下:1.当事人向提出上诉。当事人可以通过原审提出,也可以向上一级提出。(1)向一审提出上诉的。一审审查上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符合法律规定,在上诉期满3日后将上诉状、案卷、证据移送上一级。(2)向上一级提出上诉。上一级将收到的上诉状3日交给一审,由一审审查上诉是否符合规定。2.人民受理上诉并开庭审理案件。一、刑事诉讼二审上诉期限?刑事诉讼二审上诉期限根据一审作出的法律文书的类型有所不同,具体来说,不服判决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十日;不服裁定的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为五日。上诉和抗诉的期限,从接到判决书、裁定书的第二日起计算。二、上诉案件审理的原则上诉案件审理需要遵循的主要原则是上诉不加刑原则。上诉是被告人的合法权利,不论上诉理由是否得当,都不能以被告人不服判决或态度不好而在二审判决中加重原判刑罚。基本出发点是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上诉权,防止上诉而遭致不利的后果;以及强化上级对下级审判的监督和指导;和提高检察机关的公诉和抗诉水平。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条规定:第二审人民审判被告人或者他的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近亲属上诉的案件,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罚。人民提出抗诉或者自诉人提出上诉的,不受前款规定。其中的不加刑包括:1.同种刑种不得在量上增加;2.不得改变刑罚的执行方法,如将缓刑改为实刑,延长缓刑考验期,将死刑缓期执行改为立即执行等;3.不得在主刑上增加附加刑;4.不得改判较重的刑种,如将拘役6个月改为有期徒刑6个月;5.不得加重数罪并罚案件的宣告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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