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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委打电话叫去谈话不去行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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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委约谈证人不可以不配合。纪检委谈话的方式有六种: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信访谈话、谈话函询以及组织调查谈话。纪检委谈话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所以当事人是不能拒绝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十一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第十 监察机关行使监督、调查职权,有权依法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收集、调取证据。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如实提供。监察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对监督、调查过程中知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委找谈话绝对不会让家人陪同。只会和约谈人单独谈,这是纪委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定。法律依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直属机关纪委工作要点的通知》(二)制定措施,确保落实。要紧密配合本单位党组织认真抓好纪委三次全会、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总局党风廉政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干伍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思路和具体措施,纳入理论武装工作之中,明确纪检工作的任务。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举办纪检干部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把学习贯彻工作抓实抓好,做到入心入脑、把握实质、吃透精神,指导工作。直属机关纪委将召开直属机关纪检组织负责人会议,学习传达中纪委三次全会、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总局党风廉政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纪检组织要加强对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在学习贯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针对总局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重点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在4月中旬前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直属机关纪委。直属机关纪委将适时召开各单位纪检负责人座谈交流会,研讨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交流推广各单位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法律依据:《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 第六条 对领导干部实施约谈,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凡须进行约谈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对领导干部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相关内设机构提出,填写《约谈呈报审批表》(附后)并提交约谈提纲,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审批,《约谈呈报审批表》及约谈提纲同时抄送负责案件监督管理、信访的内设机构:(二)《约谈呈报审批表》报纪检监察机关分管领导和主要负责人批准后,由纪检监察机关向约谈对象及其所在单位下发《约谈通知书》(附后),告知其约谈的时间、地点,通知约谈对象做好约谈准备:(三)由约谈人按照要求对约谈对象进行谈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委谈话可以不去。只要不是党员,是可以拒绝纪委谈话的。但如果纪委认为事态严重,此人隐瞒了重要线索,是可以按正规途径提请机关介入协助办案,强制问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二条 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对于报案、控告、举报和自首的材料,应当按照管辖范围,迅速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应当立案;认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事实显著轻微,不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时候,不予立案,并且将不立案的原因通知控告人。控告人如果不服,可以申请复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谈话之前,案件承办室主要负责人与核查组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经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批准以后,由核查组负责实施。谈话的时候,要严格执行谈话方案,不得随意缩小或者扩大范围、变更调查方向和事项。2、要通知被谈话人到指定地点谈话,一般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派人陪同。3、谈话时,要先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由谈话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签名。同时,要先了解被谈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告知谈话对象的权利义务。4、谈话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重要的谈话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笔录要让谈话对象核对。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3种观点: 纪检委谈话的方式有六种: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信访谈话、谈话函询以及组织调查谈话。纪检委谈话是在纪检监察工作中最常用的一种工作方式,所以当事人是不能拒绝的。纪检委约见谈话的时候,一般都会指定具体时间和地点,并提前通知你谈话的内容。所以你可以在谈话前充分准备一下,保证谈话程序正常开展。被纪检委谈话会有影响吗纪委的谈话对象,并不一定都存在问题。这些特殊谈话,有的是善意地拍拍肩膀、拉拉袖子,有的是任职的必经程序,有的是为党员干部提供解释说明的契机。纪委的谈话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及时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让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成为常态,使党员干部不犯或少犯错误特别是严重错误”。根据《监察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监察机关根据监督、调查结果,依法作出如下处置:1、对有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公职人员,按照管理权限,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2、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作出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政务处分决定;3、对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直接作出问责决定,或者向有权作出问责决定的机关提出问责建议;4、对涉嫌职务犯罪的,监察机关经调查认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制作起诉意见书,连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依法审查、提起公诉。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二十七 纪检监察机关采取谈话函询方式处置问题线索,应当起草谈话函询报批请示,拟订谈话方案和相关工作预案,按程序报批。需要谈话函询下一级(党组)主要负责人的,应当报纪检监察机关主要负责人批准,必要时向同级主要负责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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