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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证言是否需要根据不同的证人身份和证言内容分别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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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证言不一定都是直接证据,如果证人证言能够直接证明案件的主要事实,就属于直接证据,否则就不是。 所谓直接证据,就是以直接方式与案件主要事实相关联的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言格式:首先写清证人的身份信息,证明内容:(事情经过叙述,主要描述时间,地点,事情发生的过程,看到的结果。注意,只写证人自己看到或者听到的事实,不要写推论,用词要简练,明确),签字或者盖章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五十三条 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为证人。待证事实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作为证人。第五十七条 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客观陈述其亲身感知的事实。证人为聋哑人的,可以其他表达方式作证。证人作证时,不得使用猜测、推断或者评论性的语言。第五十 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证人不得旁听法庭审理;询问证人时,其他证人不得在场。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相关规定,证人一般出庭作证,接受交叉质询和法庭询问。只有特殊情况才可以提供书面证词。证人必须如实陈述自己所知道的事实,不应将自己认为的,推测的作为事实作证。证人陈述虚假要承担法律责任。证人及其近亲属不得因作证打击报复,如有打击报复,法庭予以保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一条规定:证人证言必须在法庭上经过公诉人、被害人和被告人、辩护人双方质证并且查实以后,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法庭查明证人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的时候,应当依法处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应当保障证人及其近亲属的安全。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最高人民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八十七条规定:对证人证言应当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证言的内容是否为证人直接感知;  (二)证人作证时的年龄,认知、记忆和表达能力,生理和精神状态是否影响作证;  (三)证人与案件当事人、案件处理结果有无利害关系;  (四)询问证人是否个别进行;  (五)询问笔录的制作、修改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是否注明询问的起止时间和地点,首次询问时是否告知证人有关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证人对询问笔录是否核对确认;  (六)询问未成年证人时,是否通知其法定代理人或者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合适成年人到场,有关人员是否到场;  (七)有无以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证人证言的情形;  (八)证言之间以及与其他证据之间能否相互印证,有无矛盾;存在矛盾的,能否得到合理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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