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人侦探的证据不具有法律效力,因此不能单独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如果该证据能够得到法庭的认可,且符合合法证据的标准,那么可以用作无罪辩护的支持。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证据必须是法律承认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一条规定:任何人不得非法收集证据,非法收集的证据不得用于定罪量刑。3.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六百二十五条规定:在证据的认定和审查中,应当将合法的、真实的、重要的证据予以采信,排除不合法的、虚假的、不重要的证据。因此,私人侦探的证据虽然不能直接作为定罪的依据,但如果该证据符合法律规定的标准,法庭认可其真实性和重要性,那么可以作为被告人的无罪辩护的支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无罪辩护要收集的证据如下:(1)控诉方或辩护方提供的证据,能证明属于下述情况,依据法律应当认定被告人无罪的:被告人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被告人行为系合法行为;被告人没有实施控诉方指控的犯罪行为;(2)控诉方指控的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3)其它依法认定被告人无罪的情况。”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十三条 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规定私人侦探取证需符合法律规定,但证据是否有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规定,证据必须合法取得,证明清楚,与案件有关系。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调查取证,人民应当支持。3.《中华人民共和国私人侦探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私人侦探取证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不得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办公场所等。总结:私人侦探取证需符合法律规定,证据是否有力需根据具体情况判断,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申请调查取证。
第2种观点: 做无罪辩护不是要证明被告人无罪。首先,无罪辩护是辩护人为自己当事人向法官提的一种定罪建议,是辩护人根据对案情的了解提出的有利于被告人的自己的观点。做无罪辩护的情况有可能是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私人侦探取得的证据是否可以被律师使用,取决于该证据是否合法。如果私人侦探使用非法手段取得证据,律师是不能使用的。但如果私人侦探使用合法手段取得证据,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使用这些证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九条规定:“收集证据必须依法进行,不得使用非法手段。”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当事人收集的证据,应当合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十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的案件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不得使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因此,私人侦探的证据是否可以被律师使用,关键在于证据的合法性。如果证据合法,律师可以在法庭上使用。如果证据非法,律师是不能使用的。
第1种观点: 偷拍偷录的视听资料一般不属于合法证据。证据的来源需合法,且必须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而对于当事人以非法手段收集的证据,可以视情况依法予以排除。【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证据包括:(一)当事人的陈述;(二)书证;(三)物证;(四)视听资料;(五)电子数据;(六)证人证言;(七)鉴定意见;(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人民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第2种观点: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非法窃听证据不能作为刑事证据,非法窃听收集证据的,是属于非法收集证据的情形,要对证据进行排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第五十六条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收集物证、书证不符合法定程序,可能严重影响司法公正的,应当予以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不能补正或者作出合理解释的,对该证据应当予以排除。在侦查、审查起诉、审判时发现有应当排除的证据的,应当依法予以排除,不得作为起诉意见、起诉决定和判决的依据。一、刑事诉讼证据种类1、物证、书证(1)物证是指以其物质属性、外部特征、存在状况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和痕迹。(2)书证是指以其记载的内容和反映的思想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书面材料或其他物质材料。2、证人证言证人证言,是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证人证言一般以证人证言笔录加以固定;经办案人员同意由证人亲笔书写的书面证词,也是证人证言。刑诉法第4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的人,不能作证人。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述,是指刑事被害人就其受害情况和其他与案件有关的情况向司法机关所作的陈述。自诉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如果是被害人,他们的陈述也是被害人陈述。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是指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就有关案件的情况向侦查、检察和审判人员所作的陈述,通常也称为口供。内容主要包括承认自己有罪的供述和说明自已无罪、罪轻的辩解。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应当是口头陈述,以笔录的形式加以固定。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请求或办案人员的要求,也可以由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亲笔书写供词。严禁刑讯逼供或以欺骗、引诱等方法套取口供。刑诉法第46条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5、鉴定结论鉴定结论,是指受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的鉴定人,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后所作出的书面结论。鉴定人有法定的回避理由,应当回避。6、勘验、检查笔录(1)勘验笔录,是指办案人员对于与犯罪有关的场所、物品、痕迹、尸体等勘查、检验中所作的记载。包括文字记录、绘图、照相、录像、模型等材料。勘验笔录可以分为现场勘验笔录、物证检验笔录、尸体检验笔录、侦查实验笔录等。(2)检查笔录,是指办案人员为确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某些特征、伤害情况或生理状态,而对他们的人身进行检验和观察后所作的客观记载。检查笔录以文字记载为主,也可以采取拍照等其他有利于准确、客观记录的方法。7、视听资料视听资料,是指以录音、录像、电子计算机或其他高科技设备所存储的信息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资料。二、刑事证据证明力怎么认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应当确认其证明力:1、有其他证据佐证并以合法手段取得的、无疑点的视听资料或者与视听资料核对无误的复制件;2、书证原件或者与书证原件核对无误的复印件、照片、副本、节录本;3、物证原物或者与物证原物核对无误的复制件、照片、录像资料等;4、一方当事人申请人民依照法定程序制作的对物证或者现场的勘验笔录。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 证据 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 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因此,只要没有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可以作为证据提供。法律客观:根据《 民事诉讼法 》第63条规定:证据包括: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书证; (三)物证; (四)视听资料; (五)电子数据; (六) 证人 证言; (七)鉴定意见; (八)勘验笔录。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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