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证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证言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对申请审查后,发现证人出庭确有必要或者是有影响,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经过同意,可以向本愿提交证人证言,其证言将综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进行评判。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并非只要不出庭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只不过效力会减弱。特殊的情况,如为保证证人安全等因素而证人不出庭,经提前进行取证,对其所述可以证明真实的证言,在开庭时作为证言不会减弱其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的证言对于案件的判决非常重要,但有时证言会存在偏差或遗漏,此时证人可以进行补充证言。如何判断证人补充证言的真实性呢?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规定:“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实事求是,不得作伪证。”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证人作证,应当如实说出所知道的事实,不得作伪证或者隐瞒。”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时,应当实事求是,不得捏造证据,指使当事人作伪证。”4.《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保》第十二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不得捏造证据、作伪证或者暴露被保护的信息。”综上所述,庭审中判断证人补充证言的真实性需要遵循实事求是、如实说出所知道的事实等原则,同时也要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有证据证明证人补充证言与事实不符,应该予以排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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