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企业间捐赠物品不算商业贿赂。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争取交易机会,暗中给予交易对方有关人员和能够影响交易的其他相关人员以财物或其他好处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贿赂的一种形式。企业间捐赠物品属于公益性行为,不算商业贿赂。【法律依据】《刑法》第一百六十四条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为谋取不正当商业利益,给予外国公职人员或者国际公共组织以财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行贿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行贿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贿是向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或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等,为谋取非法利益为目的,并使国家或社会利益遭受到了损失。行贿是一种罪。送礼就大不一样了,这包括送礼的对象不一定是国家工作人员,更重要的是,送礼不是以获取非法利益为目的,也不会对国家或社会利益造成损失。送礼仅表示感激、答谢或维系某种特殊关系的一种情感传递,送礼也是一种传统礼仪。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受贿罪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受贿罪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及公私财物所有权。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收受贿赂的确定条件:一、收受贿赂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二、收受贿赂的客观条件是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自己的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为他人谋取了非法的利益。三、因为为了贿赂人谋取非法的利益,而向贿赂人索取财物或者收取贿赂人的财物。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六十三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 。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为人应当构成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接受赠与可以视为“其他方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3种观点: 一、受贿罪与正常馈赠如何认定怎样界定受贿与正常馈赠的界限,除正确把握受贿罪构成要件之外,还应注意以下问题:1)从双方的关系看,双方是同学、同乡、亲友及其他私人关系,还是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的关系。正常馈赠一般发生在有密切关系的个人之间,这种密切关系往往由来已久,且在馈赠发生之后仍保持和发展这种关系;而贿赂则是发生在有利害关系的当事人与主管人之间,双方的利害关系是由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特定身份而临时产生,且随贿赂目的得逞后而逐渐淡化。2)从行为的动机来看,正常馈赠是行为人基于亲情、友情而无偿将财物送与他人;而贿赂则是行贿人为使他人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已谋取利益而将财物给予他人,3)从行为的方式来看,正常馈赠一般是公开进行,为他人知悉;而贿赂则总是秘密进行,行为的双方都采取各种手段掩盖、隐匿、毁灭可能被查获的罪证,4)从行为的时间上看,馈赠发生的时间一般确定;而贿赂则必然发生在行贿人有求受贿人利用职务为其谋取利益之时。5)从行为的标的物来看,正常馈赠的财物一般为私人财物;而用以贿赂的财物,既可能是国家、集体的,也可能是私人的,且标的物价值一般较大二、公职人员任职前受贿的认定根据本法第163条、本条、第386条和第38规定,受贿罪的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因此,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取得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或取得现有职权之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具体来说:1、要严格把握任职前与任职后的界限。即要以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起为标准区分。即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以前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前的受贿行为;而行为人受聘用、委托或被任命之日(包括当日)以后而为的受贿行为,属于任职后的受贿行为。2、是否依法追究行为人任职前而为的受贿行为,要严格把握,区别对待。关键是看受贿行为与行为人任职之间是否存在内在的联系。如果存在,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如果不存在,则不宜按受贿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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