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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是回避的对象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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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员、翻译人员以及鉴定人是回避适用的对象。因此,证人并不适用回避制度,不可以申请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回避。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 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二)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第三十二条 本章关于回避的规定适用于员、翻译人员和鉴定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不适用于诉讼中的回避制度,证人作证适用于证据规则制度。 回避制度是指人民领导干部和审判、执行岗位法官,因血亲、姻亲或者任职等原因,对法官本人或者其配偶、子女依法应当实行任职回避的一种法律制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证人不适用回避制度,但是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是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四条 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适用于审判人员、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 第七十二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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