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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寻找合适的律师帮助职务犯罪认罪认罚?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第1种观点: 国家在辩护律师制度之外推行了值班律师制度。这是刑事法律援助的内容之一,由法律援助中心在看守所派驻值班律师,为没有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在认罪认罚阶段提供法律帮助。 对于因各种原因没有自行聘请辩护律师的犯罪嫌疑人来说,值班律师的工作也是必不可少的。人民在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时,应当商法律援助机构设立法律援助工作站派驻值班律师或者及时安排值班律师,为犯罪嫌疑人提供如下四个方面的法律帮助:1、提供法律咨询;法律咨询是最基本的内容。2、程序选择建议;对犯罪嫌疑人具体选择哪些程序提供建议。3、申请变更强制措施;符合条件的申请变更强制措施。4、对案件处理提出意见。向就案件处理提出具体意见。人民办理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案件,应当保障犯罪嫌疑人获得有效法律帮助,确保其在了解认罪认罚的性质和法律后果后自愿认罪认罚。为此,值班律师的工作也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方面。只有值班律师的作用得到充分的发挥,刑事诉讼律师的全覆盖才是一个可以实现的目标。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律师一般是不做无罪辩护的。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法律客观:《刑事诉讼法》第六条人民、人民和机关进行刑事诉讼,必须依靠群众,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对于一切公民,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在法律面前,不允许有任何。《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律师会建议犯罪人认罪认罚,律师参与认罪认罚案件,是衡平控、辩双方天然不平等的诉讼地位重要措施,是实现司法正义的有效手段,如果班律师仅仅充当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见证人,根本动摇不了控方天然的优势地位,也就谈不上体现司法正义的目的。为此,律师在对嫌疑人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进行见证之前,应当对案情有基本的了解,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应当申请阅卷,第一步就是要通过证据分析判断嫌疑人是否构成犯罪,对于可能不构成犯罪的嫌疑人,要积极行使有限辩护人角色,并建议检察官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辩护人;对于确实构成犯罪的嫌疑人,在见证的同时要做好参谋者的角色,不仅要告知嫌疑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依据,确保其了解认罪认罚性质和法律后果,还要为犯罪嫌疑人及被告人提供程序选择、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提出案件处理意见等法律帮助,保障刑事案件办理获得实效。一、关于律师参与认罪认罚刑事辩护特点:1、法庭不再是主战场,辩护的关口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但辩护律师依然需要做好两手准备。新制度适用之前,毫无疑问,刑辩律师的主战场就是在法庭之上,被告人有罪、无罪、罪轻、罪重,都需要在法庭上做充分询问、举证、质证和辩论。而在被告人出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的法庭上,原则上辩护人已经不能对公诉人根据认罪认罚具结书制定的量刑建议以及有罪的证据、事实提出任何异议,一旦提出异议,公诉机关则会撤回在原认罪认罚基础上做出的量刑建议,而重新提出较高刑罚的量刑建议。此时,律师若无视被告人认罪认罚具结书,再做无罪或最轻辩护,往往达不到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目的,最终的结果很可能是既得不到公诉人和法庭的尊重,更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对于确实有罪的当事人,也达不到轻判的目的。因此,认罪认罚的法庭,已经不再是具有严格对抗性的法庭,而是变成了“和谐的法庭”,因为辩护律师的主战场已经前移到审查起诉阶段。2、与检察官之间:由激烈对抗变积极协商,应力求统一。在适用认罪认罚的刑事案件中,检察官对整个案件起到主导作用,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主导了一个案件的最终结果或者走向。可见,审查起诉是每个辩护律师必须要引起充分注意的关口。辩护律师在这个阶段,由原来很少往来但背地里互相较劲的对抗,必须转换为积极主动沟通,积极寻找能为当事人降低量刑的谈判筹码,并提前提交有利当事人的辩护意见。因此,在这个阶段,律师应当积极及时会见当事人,认真查阅案卷材料,逐项论证证据,对案件事实和证据有精准的把握。根据笔者的办案实践,检察官对适用认罪认罚的案件中,通常不会非常仔细地审查全部案卷证据,而是多凭经验出具量刑建议,很少严格依证据审查。那么这个工作就需要辩护律师在与检察官的逐项协商中,慢慢进行灌输和沟通,梳理出一系列对当事人有利的事实和证据,特别是要积极收集一些同类案件轻判的案例或理论文章,以取得检察官的理解,以达到从轻量刑的目的。3、与当事人之间,要注意:证据分析、强调自愿、合理引导、作好记录。律师的工作都应当是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展开的,为当事人谋求合法而最轻的处理结果,是刑辩律师的神圣使命和最终目的。因此,处理好认罪认罚案件的当事人关系,是此类案件重中之重,要引导当事人理解和参与到与检察官之间的诉辩交易的主战场,而不是仅仅让当事人看到“和谐”的“台上几分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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