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质疑证人证言是律师必须掌握的重要技巧之一。质疑证人证言有助于揭露证人的真实意图和证言的真实性,从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1.《民诉法》第六十规定:“当事人对引用的证据有异议的,有权进行质证”;2.《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三条规定:“质证的方式可以是口头质证,也可以是书面质证或者提出质证问题,对质证的证据,可以逐一进行质证或者一并质证”;3.《证人证言规则》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代理人或者辩护人有权向证人质询,证人应当如实回答”。总之,律师可以通过质证证人的身份、证言真实性、证人对事件的了解程度等方面,有效地质疑证人证言,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可以通过以下几点对其进行质证:1、证人的基本情况(是否未成年人,是否能正确感知当时情况,是否能正确回忆、表述),证人与当事人之间的关系;2、证人的感知力、记忆力、表达力等,即证人对案件事实是否有正确的感知、记录、回忆能力,证人是否能正确表达这一感知等;3、证人感知案件事实时的环境和条件;4、证人对同一事实的前后描述是否矛盾;5、证人证言的来源及合法性;6、证言的内容及要证明的问题;7、证言与其他证据的相互印证及其因果关系;8、证人因情感或经济利益的影响,对一方当事人是否有所偏袒;9、证人的品行可信性;10、证人的感知、回忆、表述能力是否存在缺陷。在对证人证言进行质证时,我们可以让证人回忆当时的情况,看证人对同一事实的描述会不会前后产生矛盾,如果证人在法庭上的证言与之前的证言相互矛盾,但是可以做出合理解释的,应当采用庭审中的证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二十三条 询问证人,应当告知他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和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要负的法律责任。
第1种观点: 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可以向证人说明原因及不出庭作证的后果,说服证人出庭作证。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责任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向提供证据。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举证义务主要是由当事人自己履行。如果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应当调查收集。我国目前没有关于民事诉讼强制证人出庭的规定,也没有规定证人不出庭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因此,在民事诉讼中,证人不愿出庭作证是不能作出处罚的。一、证人不出庭但是书面证词有用吗证人不出庭证词没有用,证人不愿出庭必须有正当的理由,无正当理由未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根据《最高人民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五条规定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证人在人民组织双方当事人交换证据时出席陈述证言的,可视为出庭作证。二、证人不愿意出庭作证会被处罚吗?不出庭作证不会被处罚。《民事诉讼法》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有关单位的负责人应当支持证人作证。不能正确表达意思的人,不能作证。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个人认为,具体个案中需根据证人的具体情况进行判定。另外,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先行垫付。民事案件中,如果证人确实存在特殊情况,从而无法出庭作证的话,法律并未规定此时可以强制证人出庭。但如果是在刑事案件中,经过人民的通知之后,证人在不具有正当理由的前提下,不按照通知出庭作证的,此时人民可以强制其到庭作证。要注意的是,就算证人出庭作证了,其证言也是需要经过查证属实之后,那么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2种观点: 证人因正当理由不能出庭时证言有效。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在对申请审查后,发现证人出庭确有必要或者是有影响,应当履行出庭作证的义务。如果证人确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经过同意,可以向本愿提交证人证言,其证言将综合案件其他证据综合进行评判。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出庭或者出庭后拒绝作证,法庭对其证言的真实性无法确认的,该证人证言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也就是说并非只要不出庭就不得作为定案根据。不出庭证词不会无效,只不过效力会减弱。特殊的情况,如为保证证人安全等因素而证人不出庭,经提前进行取证,对其所述可以证明真实的证言,在开庭时作为证言不会减弱其效力。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经人民通知,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许可,可以通过书面证言、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一)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二)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三)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四)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第3种观点: 证人出庭向人民如实的陈述自己所知道的案件情况,经过审判人员、双方当事人的质询被人民采纳的,可以作为人民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民事诉讼法》将证人证言纳入证据的种类之中,使得证人出庭作证显的更为必要。(一)证人出庭作证有利于当事人支撑自己的诉讼主张,避免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不利于自己的后果。在民事诉讼当中,对于当事人举证责任分配以“谁主张,谁举证”为原则,以举证责任倒置为例外。一般来说,当事人在诉讼当中提出某个主张之后就应当提供相关的证据进行证明,如果当事人不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来支撑自己的诉讼主张和理由,那么可能承担不利于自己的法律后果。证人证言作为证据种类中的一种,可以以言词的方式支持当事人的诉讼主张,有利于当事人更好的实现诉求,达到理想的诉讼结果。(二)证人出庭作证为人民认定案件事实提供了重要的依据。对案件事实,人民是在充分的质证的基础上进行认定的。一个证据如果没有经过质证就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证人出庭作证阐述自己所了解的案件情况可以使得案件轮廓更加清晰、形象。另一方面,审判人员和当事人可以对证人进行询问,人民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让证人进行对质,通过以上的质证方式人民可以综合分析之后对是否采纳证人证言作出判断。“直接言词原则使审判人员就法庭上陈述者之真意及感情获得明晰印象,以保证审判人员对证据的真伪和证明力的大小作出正确的判断。”通过证人出庭作证,人民可以更好的了解案件事实,并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裁判。(三)证人出庭作证能够节约诉讼成本,优化资源配置,提高人民裁判的效率,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证人出庭作证,经过充分的质证之后,人民可以较为便宜的查明案件事实,做出正确裁判,提高审判效率,优化审判资源配置。另一方面,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对证人证言有过细致完整的询问,自身对于案件事实有了一个更为客观的了解,对人民不利于自己的裁判反应也会更为缓和。人民在此基础上所做出的裁判可以极大的避免错案,减少上诉案件数量,稳定社会秩序,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一、证人出庭作证需要申请吗(一)在庭前会议上申请(二)单独向法庭申请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应当通知当事人、法定代理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在开庭五日前提供证人、鉴定人名单,以及拟当庭出示的证据申请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应当列明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住址、联系方式。(三)当庭向申请新《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法庭对于上述申请,应当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二、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负担在民事诉讼中,证人出庭作证是证人向代表国家行使裁判权的所尽的一项公法义务,证人出庭作证的费用理应由代表国家向证人给付,并最终作为诉讼费用的一部分而由当事人负担。《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首次明确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负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先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人民依法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先行垫付。遗憾的是,由于没有同时明确费用支付的标准,实践中很难真正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解释》第一百一十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证人因履行出庭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按照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差旅费用和补贴标准计算;误工损失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如果证人证言带有明显的偏见,可能会影响案件的判断结果。针对这种情况,法律规定了对证人证言的调查取证方式。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的,可以申请质证、辩论或者要求重新传讯证人。”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对于证人证言存在矛盾或者证人证言与其他证据相抵触的,应当进行辩论或者再次传讯证人,核对证言的真实性。”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人保》第六条规定:“证人应当如实作证,不得作伪证、偏颇证或者隐瞒证据。”因此,庭审中如若证人的证言存在偏见,法官可以要求证人补充证言,详细说明相关细节,同时可以进行辩论或重新传讯证人以核对证言的真实性。证人如果故意作或者偏颇证,将承担法律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庭审中,证人证言可以作为证据,但存在证言不一致或疑点的情况。对于这种情况,法律规定需要进行查明和认定。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九条:“证人作证,应当按照法庭规定的程序,如实回答问题。”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被害人、证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证言应当在法庭上作出。”处理方法:1. 对于证言不一致的情况,需要仔细审查证人证言的内容和关键点,查明证言的真实性和可信度。2. 对于证言存在疑点的情况,需要结合案件的其他证据进行比对和分析,查明疑点的真实性和影响程度。3. 对于证人证言存在不实情况的情况,需要进行严肃处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总之,在庭审中,对于证人证言存在疑点的情况,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明和认定,维护案件的公正和正义。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庭审中的证人证言,如果带有偏见,可能会影响事实的真实性和证据的有效性,因此在法律上是否能够使用存在争议。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证人作证必须如实说出所知道的一切事实,不得作伪证、隐瞒或者歪曲事实。”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要求回避:(一)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利害关系;(二)与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结果的;(三)与对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有仇恨或者其他恶意情绪的;(四)对案件有偏见或者偏听偏信的。”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证据规则适用的原则是:真实性、合法性、证明力。”综上所述,庭审中的证人证言如果带有偏见,可能会影响证据的真实性和有效性,因此在法律上应当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回避或者排除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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