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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检监察机关谈话最长时间 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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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是没有掌握犯罪事实,只是找人调查取证,一般不超过12个小时,但是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2.如果是已经掌握部分犯罪事实,专业术语称之为“留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委调查情况时,对于人员的“留置”时限最长为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超过24小时。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监察委找人谈话最长的时间可以是6个月。监察委员会找人谈话后,对被调查人进行留置的,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存在特殊情况的,留置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因此,监察委员会在留置的情况找人谈话的,最长的时间可以达到6个月,没有延长时间的,最长是3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四十三条 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由监察机关领导人员集体研究决定。设区的市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省级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应当报国家监察委员会备案。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可以根据工作需要提请机关配合。机关应当依法予以协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谈话之前,案件承办室主要负责人与核查组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经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批准以后,由核查组负责实施。谈话的时候,要严格执行谈话方案,不得随意缩小或者扩大范围、变更调查方向和事项。2、要通知被谈话人到指定地点谈话,一般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派人陪同。3、谈话时,要先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由谈话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签名。同时,要先了解被谈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告知谈话对象的权利义务。4、谈话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重要的谈话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笔录要让谈话对象核对。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2种观点: 是否严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只是了解情况,只要你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就不用担心,不用紧张。谈话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但是,如果你有违规违纪的行为,那么情况就会变得严重。根据规定,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有违纪事实,情节轻微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纪检电话通知配合调查是否严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电话通知协助调查有义务协助调查,但是不做强行要求,可以不去。如果不去,到底严不严重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事实的具体审理情况来进行合法认定,不同的事实所认定的情况不同。如果只是找你了解情况,只要你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就不用担心,不用紧张。但是,如果你有违规违纪的行为,那么情况就会变得严重。纪检部门的职责范围:(一)主管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各级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主管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负责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完成关于反的各项任务(二)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三)检查和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企业内部党的组织和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必要时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四)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组织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定(五)对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好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六)负责纪委、监察局向工作部门派出(驻)的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工作。(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八)承办和监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综上所述,纪检打电话让去面谈的这种情况是否严重,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去做判断,如果自己没有做违法违纪的事情,纪检只是了解一些情况,那么这是不用担心的,但是还要积极配合纪检工作。【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检委开始调查一个人,但是人被谈话后又放回来了,讯问问题严重,询问事情不严重。询问和讯问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讯问针对的是立案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则针对的是有关人员与证人。所谓询问,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有关人员和证人调查了解情况的一种行为。法律依据:《纪检监察干部谈心谈话制度》(一)实事求是原则。从实际出发,本着对党负责、对组织负责、对工作负责、对干部职工成长负责的态度,既要肯定成绩,也要指出存在问题,明确努力方向。(二)以诚相待原则。开诚布公,坦诚交流,注重通过真挚的感情交流解决思想问题,通过坦诚的工作交流解决实际困难,促进干部健康成长。(三)教育疏导原则。本着防微杜渐、治病救人的态度,适时提醒、告诫、引导谈心谈话对象,耐心说服教育,帮助其提高思想认识。(四)增进团结原则。以人为本,关心干部职工,讲究谈话方式,注意营造谈心谈话的民主氛围,通过增加彼此沟通,增进和谐团结,夯实干事创业基础。(五)及时高效原则。把谈话融入日常工作、日常相处中,干部职工出现工作偏差或者问题时,要及时谈话,讲究实际效果,避免形式主义,促进纪检监察队伍健康发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监察委谈话一般不允许家人配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四条 对被调查人采取留置措施后,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但有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等有碍调查情形的除外。有碍调查的情形消失后,应当立即通知被留置人员所在单位和家属。 监察机关应当保障被留置人员的饮食、休息和安全,提供医疗服务。讯问被留置人员应当合理安排讯问时间和时长,讯问笔录由被讯问人阅看后签名。 被留置人员涉嫌犯罪移送司法机关后,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和有期徒刑的,留置一日折抵管制二日,折抵拘役、有期徒刑一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委找谈话绝对不会让家人陪同。只会和约谈人单独谈,这是纪委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定。法律依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直属机关纪委工作要点的通知》(二)制定措施,确保落实。要紧密配合本单位党组织认真抓好纪委三次全会、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总局党风廉政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干伍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思路和具体措施,纳入理论武装工作之中,明确纪检工作的任务。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举办纪检干部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把学习贯彻工作抓实抓好,做到入心入脑、把握实质、吃透精神,指导工作。直属机关纪委将召开直属机关纪检组织负责人会议,学习传达中纪委三次全会、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总局党风廉政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纪检组织要加强对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在学习贯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针对总局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重点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在4月中旬前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直属机关纪委。直属机关纪委将适时召开各单位纪检负责人座谈交流会,研讨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交流推广各单位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纪委找谈话绝对不会让家人陪同。只会和约谈人单独谈,这是纪委工作人员的工作规定。法律依据:《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直属机关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印发2009年直属机关纪委工作要点的通知》(二)制定措施,确保落实。要紧密配合本单位党组织认真抓好纪委三次全会、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总局党风廉政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结合本单位中心工作和党员干伍实际,提出贯彻落实的思路和具体措施,纳入理论武装工作之中,明确纪检工作的任务。要通过中心组学习、举办纪检干部培训班、座谈会、研讨会等多种形式把学习贯彻工作抓实抓好,做到入心入脑、把握实质、吃透精神,指导工作。直属机关纪委将召开直属机关纪检组织负责人会议,学习传达中纪委三次全会、第二次廉政工作会议和总局党风廉政会议精神,研究提出贯彻落实的具体意见和措施。(三)加强督导检查。各级纪检组织要加强对有关会议精神贯彻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及时研究解决本单位在学习贯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特别要针对总局反腐倡廉工作会议提出的加强党员领导干部党性修养,树立和弘扬良好作风,重点解决六个方面的问题,严格执行《廉政准则》等要求,研究制定工作措施,加强监督检查。各单位要在4月中旬前将学习贯彻落实情况以书面形式报直属机关纪委。直属机关纪委将适时召开各单位纪检负责人座谈交流会,研讨贯彻落实和监督检查的具体措施,交流推广各单位的工作经验和好的做法。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谈话之前,案件承办室主要负责人与核查组共同研究提出谈话方案,经分管该案的委领导批准以后,由核查组负责实施。谈话的时候,要严格执行谈话方案,不得随意缩小或者扩大范围、变更调查方向和事项。2、要通知被谈话人到指定地点谈话,一般由其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的纪检监察机构派人陪同。3、谈话时,要先填写《谈话对象交接单》,由谈话人员、陪同人员、被谈话人签名。同时,要先了解被谈话人的身体健康状况、既往病史,告知谈话对象的权利义务。4、谈话也应当制作现场笔录,重要的谈话应当同步录音录像。笔录要让谈话对象核对。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 第三十条 立案审查后,应当由纪检机关相关负责人与被审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讲明党的和纪律,要求被审查人端正态度、配合调查。 审查期间对被审查人以同志相称,安排学习党章党规党纪,对照理想信念宗旨,通过深入细致的思想政治工作,促使其深刻反省、认识错误、交代问题,写出忏悔和反思材料。 审查应当充分听取被审查人陈述,保障其饮食、休息,提供医疗服务。严格禁止使用违反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的手段,严禁侮辱、打骂、虐待、体罚或者变相体罚。

第2种观点: 是否严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只是了解情况,只要你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就不用担心,不用紧张。谈话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但是,如果你有违规违纪的行为,那么情况就会变得严重。根据规定,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有违纪事实,情节轻微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纪检电话通知配合调查是否严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电话通知协助调查有义务协助调查,但是不做强行要求,可以不去。如果不去,到底严不严重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事实的具体审理情况来进行合法认定,不同的事实所认定的情况不同。如果只是找你了解情况,只要你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就不用担心,不用紧张。但是,如果你有违规违纪的行为,那么情况就会变得严重。纪检部门的职责范围:(一)主管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各级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主管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负责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完成关于反的各项任务(二)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三)检查和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企业内部党的组织和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必要时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四)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组织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定(五)对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好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六)负责纪委、监察局向工作部门派出(驻)的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工作。(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八)承办和监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综上所述,纪检打电话让去面谈的这种情况是否严重,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去做判断,如果自己没有做违法违纪的事情,纪检只是了解一些情况,那么这是不用担心的,但是还要积极配合纪检工作。【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是没有掌握犯罪事实,只是找人调查取证,一般不超过12个小时,但是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2.如果是已经掌握部分犯罪事实,专业术语称之为“留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委调查情况时,对于人员的“留置”时限最长为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1种观点: 纪检部门主要是对各级党员干部进行规诫、惩处,监督,在这些情况下会被纪检谈话,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任前廉政谈话2、教育提醒谈话3、信访谈话4、诫勉谈话5、谈话函询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会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经过初核、立案,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2种观点: 是否严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如果只是了解情况,只要你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就不用担心,不用紧张。谈话也是纪检监察机关履行职责的重要措施,也是常用的工作方式。但是,如果你有违规违纪的行为,那么情况就会变得严重。根据规定,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有违纪事实,情节轻微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纪检电话通知配合调查是否严重,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判断。电话通知协助调查有义务协助调查,但是不做强行要求,可以不去。如果不去,到底严不严重这种情况下可以根据事实的具体审理情况来进行合法认定,不同的事实所认定的情况不同。如果只是找你了解情况,只要你没有违规违纪的行为就不用担心,不用紧张。但是,如果你有违规违纪的行为,那么情况就会变得严重。纪检部门的职责范围:(一)主管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协助各级加强党风建设,检查党的路线、方针、和决议的执行情况主管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国家行政监察法规及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检查国家行政机关在遵守和执行法律、法规和的决定、命令中的问题负责贯彻落实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完成关于反的各项任务(二)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受理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行为的控告、检举。受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不服主管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决定的申诉,以及法律、行规规定的其他由监察机关受理的申诉(三)检查和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各部门、企业内部党的组织和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案件,决定或取消对这些案件中党员的处分,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调查处理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行政纪律的行为。必要时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四)负责纪检、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的调查研究工作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组织起草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地方性法规草案及规定(五)对党员和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进行党风廉政和遵守纪律的教育做好党的纪检,行政监察工作方针、和法律法规的宣传工作组织和指导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六)负责纪委、监察局向工作部门派出(驻)的纪检、监察机构的管理工作。(七)按干部管理权限和分工,负责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八)承办和监察部交办的其他工作。综上所述,纪检打电话让去面谈的这种情况是否严重,需要根据具体的情节去做判断,如果自己没有做违法违纪的事情,纪检只是了解一些情况,那么这是不用担心的,但是还要积极配合纪检工作。【法律依据】:《中国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十四条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当事人的实际情况来判断时间的长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三条 各级监察委员会是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依照本法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开展廉政建设和反工作,维护和法律的尊严。第四条 监察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监察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监察机关办理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案件,应当与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执法部门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监察机关在工作中需要协助的,有关机关和单位应当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依法予以协助。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如果是没有掌握犯罪事实,只是找人调查取证,一般不超过12个小时,但是并没有严格的法律界定。2.如果是已经掌握部分犯罪事实,专业术语称之为“留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纪委调查情况时,对于人员的“留置”时限最长为六个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四十三条 留置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在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一次,延长时间不得超过三个月。省级以下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的,延长留置时间应当报上一级监察机关批准。监察机关发现采取留置措施不当的,应当及时解除。

第2种观点: 纪检部门主要是对各级党员干部进行规诫、惩处,监督,在这些情况下会被纪检谈话,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任前廉政谈话2、教育提醒谈话3、信访谈话4、诫勉谈话5、谈话函询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会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九条 对可能发生职务违法的监察对象,监察机关按照管理权限,可以直接或者委托有关机关、人员进行谈话或者要求说明情况。根据党内法规规定,由违纪嫌疑人在规定的时间、规定的地点配合组织调查,讲清有关问题。经过初核、立案,认为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政纪责任的情况下,纪检监察机关调查违纪违法案件的重要方式之一。《关于纪检监察机关对领导干部进行约谈的暂行办法》第三条 纪检监察机关发现领导干部有政治思想、履行职责、工作作风、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方面的苗头性问题,或者在群众举报、监督检查、巡视和经济责任审计工作中发现有涉及领导干部的问题线索,以及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中发现有领导干部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根据需要,可以对该领导干部进行约谈。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超过24小时。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或者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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