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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申请的行政机关不履行或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应当承担哪些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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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开始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是指采取措施,实施复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后开始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是指采取措施,实施复议决定的内容,如果是撤销或变更的,应当对改变部分进行处理,如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对未改变的部分在事实上已经确认,也应当予以落实;如果确认违法并被责令重作具体行政行为,就要采取措施进人工作程序,这些均为履行的具体形式。   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执行复议机关的复议决定,是该机关的法定职责,即使被申请人对复议决定有不同意见,亦应按决定的内容办理,然后再以合适的方式,如报告、请示等向上级表示不同意见,不可以采取置之不理的态度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所谓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是指明确表态不能执行复议决定或者对复议决定置之不理,仍然按照自己的原来意愿去办理,或者仍然坚持原具体行政行为。所谓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的,是指在没有正当理由的情况下,不在行政复议决定的期限内履行行政复议决定,故意拖延执行复议决定。对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延缓履行复议决定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责令被申请人履行复议决定,并将责令履行的情况上报或函告作出复议决定的机关。   责令限期履行的行政机关应当制作责令限期履行通知书。通知书应写明主送机关即被申请人,责令履行的复议决定内容,责令的法律依据,责令履行的期限,责令履行的形式,以及其他有关内容,并应以适当方式通知申请人。如果复议机关或上一级行政机关对被申请人没有采取责令限期履行措施的,申请人也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行政复议申请 是由于司法行政复议是一种依申请的行政行为,即司法 行政复议机关 根据司法 行政相对人 的申请,在审查被申请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适当的基础上,依法作出的一种行政行为。 (一)申请 行政复议是依申请行为。它以行政相对人主动提起为前提,即相对人不提出申请,行政复议机关不能主动管辖。根据《 行政复议法 》的规定,申请复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申请人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直接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2.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3.有具体的复议请求和事实根据。 4.属于申请复议范围。 5.属于受理复议机关管辖。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受理 申请人提出复议申请后,行政复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 审查的内容 主要有以下四项: 1.申请是否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 2.申请是否属于重复申请。 3.案件是否已由人民受理。 4.申请手续是否完备。 议机关对复议申请进行审查后,应当在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对复议申请分别作以下处理:①复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予受理。②复议申请符合其他法定条件,但不属于本行政机关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③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告知理由和相应的处理方式,而不能简单地一退了之。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不服行政机关作出的行政处分或者其他人事处理决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规的规定提出申诉。不服行政机关对民事纠纷作出的调解或者其他处理,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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