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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名称简写为是不是不能加书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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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实施的法律全称。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凡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实施的法律全称。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凡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民法典制定的作用和意义在于:1、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现实需要2、编纂民法典是推进全面依法治国、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大举措3、编纂民法典是坚持和完善社会主义基本经济制度、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客观要求。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第三条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实施的法律全称。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凡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法律(含法规、司法解释和党内法规等,本文不作细致区分)的全称一般加书名号,这基本没有争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制定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实施的法律全称。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凡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第1种观点: 法律名称简写为是不是不能加书名号?《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凡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凡被批转(转发、印发)的请示、报告以及方案、意见、规定、决定等文件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不加书名号。《国家机关公文处理办法》)第十条第六款规定:“公文标题应当准确简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内容并标明公文种类,一般应当标明发文机关。标题中除法规、规章名称加书名号外,一般不用标点符号”。 公文标题是个名词性偏正词组,而不是句子。其一般构成形式可表示为:发文机关+ “关于”+ 事由+ “的”+文种。介词 “关于”联结发文机关和事由;助词 “的”联结事由和文种。如 《关于制止滥发各种奖券的通知》,文种 “通知”是中心词,“”和 “制止滥发各种奖券”共同充当文种 “通知”的成分。 这样解释大家理解吗?

第2种观点: 法律主观 :有些人民引用法律、法令等条文时,对于条、款、项、目的顺序尚不明确。例如,最高人民1956年刑提字第2号判决书中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二项;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写法,就不够清楚。中华人民共和国惩治反条例的第七条和第十四条中并没有并列几款,所以不需要写“第一款”,应写为“第七条第二项”和“第十四条第一项”。现在对引用条文的写法,提出下列意见,希注意: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法律客观 :《最高人民关于引用法律、法令等所列条、款、项,目顺序的通知》一、引用法律、法令等的条文时,应按条、款、项、目顺序来写,即条下为款,款下为项,项下为目。二、如果某一条下面没有分款而直接分列几项的,就不要加“第一款”,例如惩治反条例第十条只有(一)(二)(三)三项,就不要写“第十条第一款第×项”。三、过去颁布的规范性的文件中,如对条、款、项、目的使用另有顺序,或另用其他字样标明条款时,可仍照该文件的用法引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使用法律的全称应加书名号,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规定”使用法律的简称时,则不用加书名号,也不用加引号。如“按照刑法的规定”,不要写成“按照《刑法》的规定”或“按照'刑法’的规定”。法律草案的表述,全称应加书名号,同时“草案”用括号括起来置于书名号内用简称则不加标点符号。如,全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草案)》,简称则为物权法草案“建议案中建议制定“某某法“时,应用引号注明建议制度的法律名称:不用引号也可。但不能用书名号,书名号只能用于已颁实施的法律全称。如,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也可表述为: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但不要写成“代表在议案中建议制定《民工权益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 第九十三条 凡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单行条例以及部门规章、地方规章的名称在公文标题中出现时,应加书名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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