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可以被监视,但不得被监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3种观点: 一般不可以。律师会见的忌:1、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2、不向当事人书信、物品,不递香烟。3、谨慎传达信息,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4、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5、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6、禁止疏通关系,要有被监听的意识。7、预测案件要慎重,对案件前景持保留态度,不能承诺案件结果。8、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给予安慰和疏导,又不能被带进沟里,失去判断。9、不要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要让当事人描述案件的细节。10、不能直接教导当事人怎么说。一、律师会见能问什么?主要问跟案情有关的详细情节。其中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涉及民事行为能力)、住址、联系电话、事由、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的情况、当事人对案件的预期和目的、当事人对律师服务的要求、当事人是否答对律师代理做出特别授权等等。律师会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2、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第1种观点: 律师会见是允许录音的,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一、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二、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三、律师的作用可以为: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跟律师谈话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录音。如果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需连接紧密,内容没有被篡改,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和连贯性。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的使用受到一定的法律。在律师会见中,如果律师或犯罪嫌疑人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录音、录像或拍照,可能会涉及到侵犯个人隐私权的问题。但是在一些情况下,法律也允许使用录音、录像或照片作为证据,例如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不承认自己的供述,律师可通过录音、录像或照片来证明。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在监督下进行;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扰、或者阻止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选择律师,并可以与律师进行秘密通信。2.《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律师在担任辩护职务时,有权要求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有权对其进行讯问、辩护和代理诉讼。受委托的律师应当在依法的程序下,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代理人或者所在单位发出通知,征得其同意后方可会见。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当事人有权在诉讼期间申请收集、提供证据,但是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一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止人民、人民、机关、机关、监狱、拘留所、看守所、强制隔离戒毒所、救助管理机构、司法鉴定机构、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律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履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可以被监视,但不得被监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可以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但具体是否对案件产生影响要根据录音录像内容来判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律师会见时,必须严格遵守监所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监规和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权依法提供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因此,律师会见录音录像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内容真实可信,可以作为证据对案件产生影响,但一定要遵守监所的规章制度和律师法规定,不得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录音录像作为证据可以对案件的走向产生重大影响,但具体是否对案件产生影响要根据录音录像内容来判断。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律师会见时,必须严格遵守监所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监规和法律。2.《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五条:当事人有权依法提供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3.《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十七条:律师应当保守国家秘密,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因此,律师会见录音录像如果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内容真实可信,可以作为证据对案件产生影响,但一定要遵守监所的规章制度和律师法规定,不得违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是允许录音的,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律师法》规定,律师有权在代理当事人案件时,进行会见,记录、传递、保存和使用证据。但是,录音或录像可能会涉及到隐私权、专业保密等问题,需要谨慎处理。在案件审理和判决过程中,是否采纳录音或录像作为证据,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综合分析,权衡各方利益,以保障公正审判和法律权益的实现。法律依据:1.《律师法》第三十:律师有权在代理当事人案件时,进行会见,记录、传递、保存和使用证据。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证人的证言应当记录,由证人或者其识别的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过核对后,应当由法庭宣读。但是,有关人员同意的,可以使用视听资料代替。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对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的,可以提出证据保全申请。证据保全的方式,可以是勘验、拍摄、复制、扣押、封存或者其他必要的措施。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律师会见中使用隐蔽录音设备是违法的行为。律师职业道德规定,律师应当尊重法律、尊重职业道德、尊重当事人的权利。如果在律师会见中使用隐蔽录音设备,就会侵犯律师的隐私权和职业权利,同时也会侵犯当事人的隐私权和保密权。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七条规定:律师在代理诉讼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尊重事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客户的秘密,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违法犯罪活动。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百一十五条规定:律师在代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的诉讼活动中,应当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得泄露当事人的秘密。3.《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律师在代理当事人诉讼活动中,应当尊重法律,尊重事实,保障当事人的权利,不得违反法律规定,代理违法活动。因此,使用隐蔽录音设备在律师会见中是不被允许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犯法,通过法律禁止的窃听设备获得的证据不具备合法性法律依据:《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 第六十 人民应当要求证人出庭作证,接受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询问。证人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或者人民调查、询问等双方当事人在场时陈述证言的,视为出庭作证。双方当事人同意证人以其他方式作证并经人民准许的,证人可以不出庭作证。无正当理由未出庭的证人以书面等方式提供的证言,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非法获取律师会见时录音或录像设备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但具体情况需要具体分析。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律师会见时的录音或录像属于保密内容,未经许可不得公开或泄露。如果患者或嫌疑人未经律师同意获取录音或录像,可能涉嫌侵犯律师的隐私权和商业秘密等权益。其次,如果患者或嫌疑人获取录音或录像的手段涉及非法侵入、窃取或盗用等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如侵犯他人通信自由罪、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盗窃罪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四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侵入他人计算机信息系统,造成危害,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2.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二条规定:“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3.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规定:“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总之,未经律师同意获取律师会见时录音或录像的行为可能构成犯罪,应当受到法律的惩处。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