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五一七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于涉外侵权关系、夫妻财产关系和合同关系。 法律依据:《奥地利联邦国际私法法规》第一条“[最密切联系原则](一)与外国相连结的事实,在私法上,应依与事实有最强联系的法律裁判。(二)本法规所包括的适用法律的具体规则,均应认为均体现了这一原则”。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密切联系原则也叫做“关系聚集地原则”和“重力中心原则”,是指在审理某一涉外民商事案件时,权衡各种与该案当事人具有联系的因素,从中找出与该案具有最密切联系的因素(当事人的出生地、惯常居所地、住所地或业务活动场所等),根据该因素的指引,适用解决该案件的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或地区的法律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 第六条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外国法律,该国不同区域实施不同法律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区域的法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密切联系说是原则,特征性履行说是规则,特征性履行说是最密切联系原则的特例,适用范围有限,最密切联系原则可以适用于涉外侵权关系。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涉外民商事案件诉讼管辖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下列案件:(一)涉外合同和侵权纠纷案件;(二)信用证纠纷案件;(三)申请撤销、承认与强制执行国际仲裁裁决的案件;(四)审查有关涉外民商事仲裁条款效力的案件;(五)申请承认和强制执行外国民商事判决、裁定的案件。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