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企业管理常用法律法规清单去百度文库,查看完整内容>内容来自用户:桃子苗肉宝中质协质量保证中心福州审核中心e into effect as of July 1, 2004。) 三、地方法规 上海市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 (2005年6月16日上海市第十二届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Provision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the Registration Administration of Enterprise Names (Adopted at the 20th meeting of the Standing Committee of the 12th People's Congress of Shanghai Municipality on June 16, 2005) 四、其他相关规定 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企业登记和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 02。01 Notice of the Ministry of Commerce and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Relevant Issues Concerning the Registration and Administration of International Freight Forwarders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禁止以注册商标企业名称等形式变相发布处方药广告的通知 (2003。 05。06 ,工商广字[2003]第58号) Notice on Prohibiting the Publishing of Advertisements of Prescription Pharmaceuticals in such Disguised Forms as Registered Trademarks or Enterprises Names, etc。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关于药品变更生产企业名称和变更生产场地审批事宜的通知 (2003。08。25,食药监注函[2003]74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含有“战略研究”、“战略管理”等字样的企业名称进行清理的通知 (2002。 07。16 ,工商企字[2002]第158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企业名称的通知 (2002。06。10 ,工商企字[2002]第125号) Circular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on the Correction of Enterprise Names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对企业名称许可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2。 02。07, 工商企字[2002]第3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使用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2。01。14 , 工商企字〔2002〕第3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纠正使用“万利达”等不适宜的企业名称的通知 (2001年9月12日,工商企字[2001]第25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企业名称核准权限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 07。16, 工商企字〔2001〕第186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答复 (2001年1月19日 工商企字[2001]第27号) Reply of the State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concerning Relevant Issues about the Administrative Rule for Registration of Enterprises' Names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纠正“上海德力西实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企业名称的通知 (2000。 11。24 , 工商企字[2000]第275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行政辖区问题的答复 (1999。05。14 ,工商企字[1999]第122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解决商标与企业名称中若干问题的意见 (1999。04。 05 , 工商标字〔1999〕第8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企业名称不再核定外文名称的通知 (1999年1月19日 工商企字〔1999〕第7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加强对含有“油田”字样企业名称管理的通知 (1997年5月22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清理企业名称中不良文化现象的通知 (1996年9月2日, 工商企字〔1996〕第301号)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企业名称和商标、广告用字的通知 (1996年11月1日, 工商办字[1996]第357号)。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安全生产清单制管理就是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以清单形式固化下来,将责任和工作要求落实到单位和每一个责任人,实行照单履责、按单办事,从而减少工作失误和推诿扯皮,达到明析责任、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降低成本、防范化解安全风险的目的。法律依据:《关于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意见》 第五条 总体要求 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把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与更好发挥作用统一起来,把转变职能与创新管理方式结合起来,把激发市场活力与加强市场监管统筹起来,放宽和规范市场准入,精简和优化行政审批,强化和创新市场监管,加快构建市场开放公平、规范有序,企业自主决策、平等竞争,权责清晰、监管有力的市场准入管理新。各地区各部门要认真落实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对各类市场主体基于自愿的投资经营行为,凡涉及市场准入的领域和环节,都要建立和实行负面清单制度;条件成熟时,将采取目录式管理的现行市场准入事项统一纳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
第1种观点: 民事证据认证规则的现实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我国民事诉讼制度的基本原则,只有在准确认定案件事实的基础上,法官才能正确地适用法律。【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四条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地方人民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第一百六十五条上诉应当递交上诉状。上诉状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的姓名,法人的名称及其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原审人民名称、案件的编号和案由;上诉的请求和理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依职权调取证据的范围为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诉讼外第三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当事人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性事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 调取证据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最高人民于2001年通过颁发《关于 民事诉讼证据 的若干规定进一步收缩了依职权调查取证的权限,这一权力被限定在相当狭小的范围内,明确规定六十四条中的“审理案件所需要的证据”仅指: 1、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 2、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法律客观:《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调取证据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取证,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人民对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的证明文书,应当辨别真伪,审查确定其效力。 《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六条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规定的人民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包括: (一)涉及可能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涉及身份关系的; (三)涉及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诉讼的; (四)当事人有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可能的; (五)涉及依职权追加当事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回避等程序性事项的。除前款规定外,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应当依照当事人的申请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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