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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会见时可以录音的法律依据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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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录音、录像或照片等证据是否可以作为涉外案件的证据,取决于其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标准。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证据应当确凿、充分、合法获取,并经过鉴定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对证据的鉴定,应当依据科学技术和专门知识,以法定程序进行。”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当事人要求鉴定的,人民应当依法指定鉴定机构进行鉴定。”3.《中华人民共和国证据法》第十五条:“证据应当真实、合法、充分。”4.《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四十三条:“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中,可以查阅、复制、摘抄案件材料,但是不得对案件材料进行非法获取、交换、泄露。”综上所述,律师会见录音、录像或照片作为涉外案件的证据需要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真实、合法、充分。律师在代理诉讼案件中查阅、复制、摘抄案件材料时应遵守法律规定,不得进行非法获取、交换、泄露。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律师会见时可以被监视,但不得被监听。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第3种观点: 一般不可以。律师会见的忌:1、不将卷宗交给犯罪嫌疑人家属查阅、复制,防止泄露案卷材料及其他依法不应公开的信息。2、不向当事人书信、物品,不递香烟。3、谨慎传达信息,不为当事人传递案件线索,特别是检举揭发犯罪的立功线索。4、不能让犯罪嫌疑人用自己的手机打电话。5、不能与当事人串供、毁灭、伪造、转移证据;共同犯罪中,不能直接告诉当事人其他被告人是怎么说的。6、禁止疏通关系,要有被监听的意识。7、预测案件要慎重,对案件前景持保留态度,不能承诺案件结果。8、耐心倾听当事人陈述,给予安慰和疏导,又不能被带进沟里,失去判断。9、不要直接询问当事人有没有实施所指控的犯罪行为,不要让当事人描述案件的细节。10、不能直接教导当事人怎么说。一、律师会见能问什么?主要问跟案情有关的详细情节。其中包括:当事人的姓名、出生日期(涉及民事行为能力)、住址、联系电话、事由、案件的事实情况、证据的情况、当事人对案件的预期和目的、当事人对律师服务的要求、当事人是否答对律师代理做出特别授权等等。律师会见时需要注意以下事项:1、会见前的准备工作要做得充分。在前往会见之前应进一步检查委托手续填写是否完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见公函领取和填写得是否规范、随同人员(协办人员)是否持有执业律师证或实习律师证、律师助理证、本次会见的重点内容如果较多还应列出提纲。2、现金、物品等要特别注意被会见人的精神状态和心理动向,一个人在押状态下对律师的信任和依赖是无可替代的。律师如果发现异常应及时与看押机关或司法机关沟通,律师要想获得别人的尊重必须以自己的行为来证明自己,而不应成天抱怨灾“这难”“那难”,其实世界上最难的事是克服自己、管好自己。3、每一次常规的会见之后,承办律师都应对会见获得的当事人(被告人)陈述进行研究,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线索、案情线索要认真分析,该取证的应取证、该申请取证的应及时申请,因为只有“证据”才是维护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利器。

第1种观点: 律师会见是允许录音的,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一、律师收费考虑以下主要因素:(一)耗费的工作时间;(二)法律事务的难易程度;(三)委托人的承受能力;(四)律师可能承担的风险和责任;(五)律师的社会信誉和工作水平等。二、律师可以从事下列业务:(一)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二)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三)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四)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五)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六)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七)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三、律师的作用可以为:1.接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委托,担任法律顾问。2.接受民事案件、行政案件当事人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3.接受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委托或者依法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指派,担任辩护人,接受自诉案件自诉人、公诉案件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的委托,担任代理人,参加诉讼。4.接受委托,代理各类诉讼案件的申诉;接受委托,参加调解、仲裁活动。5.接受委托,提供非诉讼法律服务;解答有关法律的询问、代写诉讼文书和有关法律事务的其他文书。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会见时,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制作会见笔录。制作会见笔录的,必要时应当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签字确认。会见时,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同意,辩护律师可以对会见过程进行录音、录像。辩护律师进行录音、录像,看守所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阻挠。会见笔录以及录音、录像、照片,不得泄露给同案被告人、证人以及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亲属。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査机关许可。上述案件,侦查机关应当事先通知看守所。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了解案件有关情况,提供法律咨询等案件移送审查起诉之日起,可以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核实有关证据。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辩护律师同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通信,适用第一款、第三款、第四款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跟律师谈话在一般情况下是可以录音。如果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要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需连接紧密,内容没有被篡改,具有客观的真实性和连贯性。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要符合法律规定。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法律依据:《律师执业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  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执业地的原审核颁证机关收回、注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受到吊销律师执业证书处罚的;(二)原准予执业的决定被依法撤销的;(三)因本人不再从事律师职业申请注销的;(四)因与所在律师事务所解除聘用合同或者所在的律师事务所被注销,在六个月内未被其他律师事务所聘用的;(五)因其他原因终止律师执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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