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在我国,按照和立法法规定的立法,法律效力位阶共分六级,它们从高到低依次是:根本法、基本法、普通法、行规、地方性法规和行政规章。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各民族一律平等。国家保障各少数民族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维护和发展各民族的平等团结互助和谐关系。禁止对任何民族的歧视和压迫,禁止破坏民族团结和制造民族的行为。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加速经济和文化的发展。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各民族自治地方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都有保持或者改革自己的风俗习惯的自由。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处于最高法律位阶,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一切法律、行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都不得同相抵触;法律处于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行规、地方性法规、规章;行规处于再其次的位阶,其效力高于地方性法规、规章;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本级和下级地方规章;省、自治区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的效力高于设区市及其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的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设区的市、自治州的制定的规章。 在上述法律位阶和效力层次中,如果下位法与上位法在内容上发生“抵触”,必须适用上位法。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社会主义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根本制度。中国党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破坏社会主义制度。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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