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1、军人公积金不可以用来定期还房贷,地方公积金买房之后可以用个人的公积金抵扣房贷。2、军人公积金是单位直接缴纳,地方公积金是单位缴一半,个人缴一半。3、军人公积金退伍时才能一次性取出来,如果在申请公积金贷款了,退伍结算时,所在单位财务部门会将其住房补贴和住房公积金划转至协作银行,用于偿还贷款本息。地方公积金购房、租房、离职都可取出来,在单位填表申请或者去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提交提取申请。4、军人公积金贷款最多申请40万的利率优惠,其余部分都是商业利率,地方公积金贷款额度,各地额度会有不同,大多与购房面积和账户缴存数有关。法律依据:《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九条 人员的住房公积金,实行分段计算。 1992年7月至2003年12月归集的住房公积金,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规定》确定的标准和2003年1 2月份的本人职级,一次算清并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已购买非军产住房或者自建住房(含配偶)并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的,从领取公积金的下月起计算住房公积金存储年限。从2004年1月起,按照本规定确定的归集标准,逐月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2003年12月31日前转业、复员人员,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由其本人原所在单位按照批准转业、复员时的职级和享受标准一次算清。其中,2000年至2003年批准转业、复员的,记入个人住房资金账户;1999年前批准转业、复员的,设立住房公积金辅助账,登记个人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离退休人员,已领取个人全部住房公积金再计算;尚未领取个人住房公积金的,按照应当享计算到2003年底。《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条 人员转业、复员、离休、退休或者牺牲、病故后,从停发工资或者领取离退休费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封存个人住房资金账户;按照规定支取个人住房资金账户中的全部余额后,注销个人账户。 第十一条 人员被判刑、劳动教养的,从停发工资的当月起停止归集住房公积金,冻结个人住房资金账户;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后,从计发工资的当月起重新参加个人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二条 年度终了,各级后勤(联勤)机关财务部门应当向个人出具住房公积金结存情况对账单,交本人核对。《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三条 人员调动时,个人住房资金账户随供给关系一并转移,不划转资金。《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四条 参加住房公积金归集的人员,在职期间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腾退军产住房后,经批准可以领取个人的全部住房公积金,并继续参加住房公积金的归集。《公积金使用管理规定》第十五条 转业、复员、离休、退休的人员,在腾退军产住房后,其个人账户中的住房公积金余额,由本人所在单位一次性支付给个人;牺牲、病故的人员,配偶、子女腾退军产住房后,由其所在单位将住房公积金余额一次性支付给合法继承人。
第3种观点: 医疗事故死亡属于人身伤害,因为死亡的原因并非因为工作原因,所以不是工伤。工伤认定的标准是:法律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 各级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按国家制定的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国家标准gb/16180?1996)(以下简称评残标准),对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伤残后丧失劳动能力的程度和护理依赖程度进行等级鉴定。符合评残标准一级至四级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伤残待遇的确定和工伤职工的安置以评定的伤残等级为主要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省、地(市)、县(市)级劳动鉴定委员会由当地劳动、卫生等行政部门或工会组织的主管人员组成。劳动鉴定委员会的办公室在同级劳动行政部门,负责劳动鉴定的日常工作。劳动鉴定委员会应当委托有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或者聘请具有鉴定资格的医生组成专家组进行伤残等级和护理等级鉴定,也可以设立劳动鉴定检查中心开展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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