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与监督行政行为的相同点如下:1、都是以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为主要对象。2、都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普遍的行政行为和个别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合理。3、都是保障国家法律、的统一和正确实施,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法人或组织的合法权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作出行政复议决定,适用本法。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具有合法性原则、经常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广泛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第1种观点: 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上下级之间,以及专设的行政监察、审计机关对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这是狭义的行政监督,另外,还有广义的行政监督。广义的行政监督泛指执政党、国家权利机关、司法机关和人民群众等多种社会力量对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人员的监督。什么是消费者的监督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五条规定: 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具体地说,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侵权行为等问题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有向有关经营者或者机构提出批评、建议或者进行检举、控告的权利。消费者行使监督权的方式主要有四种,即检举、控告、批评、建议。不管是经营者有侵犯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还是国家工作人员在从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工作中有违法失职行为,消费者都有权向有关部门检举。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技术监督部门、消费者协会以及司法部门都设立了举报电话,便于消费者检举报告。对于情节严重的一些违法行为,消费者还可以到(去控告)通过法律手段来解决。此外,对于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一些缺点,消费者可以提出批评,向有关部门反映。同时,对改进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消费者还可以向国家或有关具体部门提出一些建议。从事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的机关或其工作人员应认真听取消费者的批评和建议,正确的要予以接受,不得置之不理,更不能打击报复。消费者可以监督谁?《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五条规定,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和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权是安全保障权、选择权、公平交易权、获得赔偿权、成立维权组织权、获得知识权、受尊重权、信息得到保护权等权利各项权利的必然延伸,对消费者权利的实现至关重要。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一是有权对经营者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二是有权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有权检举、控告在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中的违法失职行为;三是有权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工作提出批评、建议。消费者行使本条规定的监督权,既是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管理的形式和途径之一。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第四十一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失职行为,有向有关国家机关提出申诉、控告或者检举的权利,但是不得捏造或者歪曲事实进行诬告陷害。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任何人不得压制和打击报复。消费者行使监督权,有助于有关部门及时制止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行为。消费者监督权包括的内容是什么消费者监督权,是指消费者享有对商品和服务以及保护消费者权利工作进行监督的权利。包括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价格、计量、品种、供应、服务态度、售后服务等进行监督。什么是经营者接受消费者监督的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这是经营者应当履行的义务。经营者必须虚心听取和接受消费者有关商品质量、服务态度、计量标准、质量标志、售后服务、价格状况等各方面的意见和监督。为此,经营者应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诸如设立意见箱、意见簿设立专门的机构等,除了直接接受消费者的监督外,经营者还应该认真对待和接受消费者组织、技术监督部门和工商行政部门以及物价监督部门等方面的监督,只有接受各方面的监督,树立起消费者是上帝的观念,经营者才能切实履行好有关的法律和法规所规定的义务。经营者要接受消费者监督吗?《消费者权益保》第十七条规定,经营者应当听取消费者对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消费者的监督。消费者对经营者的监督是全方位的。消费者既可以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合法性进行监督,也可以就商品或者服务的价格是否合理等合理性问题提出意见。消费者可以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的某一方面进行监督,也可以就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全方位进行监督,总的来说,可以分为以下三类:一是商品或者服务本身存在的问题,包括商品或者服务是否符合国家规定或者双方约定的质量要求,是否存在价格违法行为等。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是否有明确的警示,是否标明正确的使用方法、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等。二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者服务过程中的行为,包括经营者是否尽到信息提供义务,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是否真实、全面,是否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宾馆、商场、餐馆、银行、机场、车站、港口、影剧院等经营场所的经营者,是否对消费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是否存在侵害消费者人格尊严或者消费者人身自由的行为;是否有侵害消费者个人信息的行为等。三是后续义务履行或者民事责任承担问题,包括经营者是否拒绝或者拖延对缺陷商品或者服务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对消费者提出的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的要求,是否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消费者权益保规定了无理由退货制度,即消费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非现场方式购买商品的,除特定商品外,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须说明理由。对消费者提出的无理由退货要求,经营者是否无理拒绝或者找各种理由进行推诿,也是消费者权益保施行之后需要监督的一项重要内容。
第2种观点: 广义的行政监督是指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政党、社会团体、新闻等多种政治力量和社会力量对及其公务员的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狭义的行政监督是指行政机关内部对自己的机构及其公务员的不良行政行为所实施的监察和督导。行政监督的意义是什么对行政的政治方向和对行政的贯彻执行起保证作用,保护国家、社会、集团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推进行制化造就优秀政务家和公务人员。通过行政监督,保障行政机关正确地行使行政权力,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和国家的整体利益。行政监督的特点是什么1、行政监督的主体是享有行政监督权的国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 2、行为的对象是作为相对方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其内容是相对方遵守法律、法规、规章,执行决定、命令的情况。 4、其性质是一种依职权、单方的、相对的具体行政行为。 5、其目的是为了防止和纠正行政相对方的违法行为,保障法律、法规、规章的执行和行政目标的实现。行政监督的方式(1)报告工作。听取、审查报告,是上级监督下级、各级监督其工作部门执行情况的主要方式。(2)执法监督检查。执法检查大致有三类:一是全面检查和专项检查。二是单独检查和联合检查。三是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检查。(3)审查批准。审查批准是监督主体对监督对象的普遍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如对财政预算、决算、账册、报表等进行审阅核对并加以确定的行为。(4)备案。备案是根据法律规定或上级行政机关要求,监督对象将其他规范性文件或某些重大行政行为的书面材料报上级行政机关供其了解情况的行为。(5)行政复议。行政复议制度是各级及其工作部门实施行制监督的一项重要制度。(6)惩戒。惩戒处分分为两种:一是对行政机关适用的。另一种是对违法机关的领导人或直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行制监督是怎样的行制监督是指国家权力机关、国家司法机关、上级行政机关、专门行政监督机关及国家机关体系以外的公民、组织依法对行政主体及其工作人员是否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和是否遵纪守法所进行的监督。行政监督如何有效落实1、立足抓早抓小,把好“纠错关”,让纪律和规矩切实管住“大多数”。加强与司法机关及有关部门的沟通协作获取问题线索,对反映问题较具体的问题线索,经核实后根据具体情况,依纪依规快速进行处置,切实发挥抓早抓小的教育作用。2、加强纪律约束,把好“处置关”,教育挽救“少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常态化、制度化。用实际行动让“纪在法前,纪严于法”落地生根。3、保持高压态势,把好“惩治关”,严惩“极少数”。抓住关键,严肃查处群众身边的“四风”和案件;严肃查处行政执法机关中发生的失职渎职案件。对涉嫌违法犯罪的干部,快速查清主要违纪事实,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切实发挥党纪国法的震慑作用。4、积极实践“四种形态”,探索落实监督责任新路径,有效阻断违纪进程,以常态化严管干部的方式,把监督执纪的关口前移,在惩防并举的同时更加注重预防,用最多的办法、尽最大的努力保护和挽救,使踏上不归路的党员干部成为极极少数,从而在预防上构建立体防治体系。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行政监督的原则主要表现在:它可以及时反馈法律、法规实行的社会效果,为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废除提供实践依据。可以预防和纠正向对方的违法行为。它是保证执行法律、法规,实现行政目标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监督具有合法性原则、经常性原则、平等性原则、广泛性原则和有效性原则。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七十五条 行政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县级以上应当定期组织开展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加强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规范和保障行政处罚的实施。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的行为,有权申诉或者检举;行政机关应当认真审查,发现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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