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新的小区来说。社区没有任何权力强行指定物业进场,更不能强迫业主接受指定物业。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新的小区来说。社区没有任何权力强行指定物业进场,更不能强迫业主接受指定物业。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新的小区来说。社区没有任何权力强行指定物业进场,更不能强迫业主接受指定物业。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新的小区来说。社区没有任何权力强行指定物业进场,更不能强迫业主接受指定物业。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于新的小区来说。社区没有任何权力强行指定物业进场,更不能强迫业主接受指定物业。法律依据:《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6、办公费用;7、物业管理企业固定资产折旧;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第2种观点: 当物业公司不履行服务合同、与业主争议严重或自行离开时,社区、办事处或市区可代表小区选择新的物业公司,以保障小区安全、卫生和业主的生活出行。这种情况下,介入属于正当行为,但需确保其他情况下不超越职权。法律分析比较特殊的情况:物业公司不履行服务合同,或业主与物业公司争议很大,造成物业公司服务终止。或者是个别物业公司诚信度较差,在接管中认为赔钱了,自己卷铺盖走人,小区没人管了。这种情况下,社区、办事处或者市区部门出面,为了小区的安全、卫生和业主的生活出行,会出面替小区选择物业公司(只有这种情况,否则属于超越职权)拓展延伸社区管理权:小区物业公司的指派权限探讨在社区管理中,涉及到小区物业公司的指派权限问题引发了广泛的讨论。社区和区作为管理者,是否拥有权利给小区指派物业公司?这个问题牵涉到权力边界、法律规定和社区自治等方面。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社区和区通常具备一定的管理权限,包括小区管理。然而,是否有权利直接指派物业公司则需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方面,社区和区可以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选择合适的物业公司,以确保小区管理的公正性和透明度。另一方面,社区自治也应该得到尊重,小区业主有权自主选择物业公司,而社区和区则应提供必要的监督和指导。因此,社区和区在小区物业公司的指派权限上,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社区自治原则,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并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以维护小区居民的利益,促进社区的良好发展。结语在特殊情况下,如物业公司不履行服务合同或与业主发生争议导致服务终止,社区、办事处或市区可能会介入并为小区选择物业公司,以维护小区安全、卫生和业主生活出行的权益。在社区管理中,权力边界、法律规定和社区自治等问题引发了广泛讨论。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社区和区通常具备一定的管理权限,但是否有权直接指派物业公司需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应遵循法律法规,尊重社区自治原则,充分听取业主意见,建立健全的管理机制,以促进小区良好发展。法律依据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九条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不得作出与物业管理无关的决定,不得从事与物业管理无关的活动。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违反法律、法规的,物业所在地的区、县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事处、乡镇,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决定,并通告全体业主。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管理服务 第三十六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物业时,应当与业主委员会办理物业验收手续。业主委员会应当向物业服务企业移交本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料。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及业主大会 第十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应当就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成员任期等事项作出约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居委会是无权为小区选聘物业管理公司的。居委会是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大众性自治组织,它是在或的派出机构的指点、支持下展开工作的。居委会不是小区的产权人,既不享有业主的权利,也没必要承当业主的义务。当业主或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公司就物业合同产生纠纷时,居委会可以进行调和处理,但不能代替业主或业主委员会来选聘物业管理公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八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根据业主的委托,依照本法第三编有关物业服务合同的规定管理建筑区划内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接受业主的监督,并及时答复业主对物业服务情况提出的询问。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应当执行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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