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国家赔偿决定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国家赔偿申请不受理案件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要求,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对赔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向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相关条文予以审查立案。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一、国家赔偿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1、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2、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3、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4、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5、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6、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机关是侦办刑事案件的主要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合法合规,对于当事人错误羁押导致其人身自由受限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要支付国家赔偿,按照拘禁天数乘以全国职工平均日工资计算赔偿金额,受害人主张赔偿,要准备好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当事人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造成个人损害,提出国家赔偿有关部门却不予受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1种观点: 国家赔偿申请不受理案件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要求,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对赔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赔偿请求人。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赔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人民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向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赔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相关条文予以审查立案。相关法律依据:根据《国家赔偿法》第九条,赔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赔偿。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一、国家赔偿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赔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1、赔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2、本机关不是赔偿义务机关的;3、赔偿请求事项不属于国家赔偿范围的;4、超过请求时效且无正当理由的;5、办理赔偿案件时无法确定机关是否存在应当承担国家赔偿责任的侵权行为,需要以其他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其他案件尚未审结的;6、对赔偿请求已经依法作出不予受理、驳回、终止或者是否予以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无正当理由基于同一事实再次提出赔偿请求的。机关是侦办刑事案件的主要部门,在办案过程中要做到合法合规,对于当事人错误羁押导致其人身自由受限的,机关作为赔偿义务机关,要支付国家赔偿,按照拘禁天数乘以全国职工平均日工资计算赔偿金额,受害人主张赔偿,要准备好申请表等相关材料。综上所述,当事人由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工作疏忽造成个人损害,提出国家赔偿有关部门却不予受理,可以向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国家赔偿不被受理的,若赔偿请求人对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不服的,针对此具体行政行为,申请国家赔偿的主体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若赔偿义务机关是的,申请人可以向其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3种观点: 国家补偿不予受理的救济途径是什么?国家补偿申请不受理案件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要求,作为补偿义务机关的人民对补偿申请经审查不符合立案条件的,要出具决定书,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起十日内送达补偿请求人。对于不予受理的情形给予程序救济,规定补偿请求人对复议机关或者作为补偿义务机关的人民作出的决定不予受理的文书不服,向人民补偿委员会提出补偿申请,收到申请的人民可以依照本规定相关条文予以审查立案。相关【本文所涉及的法律依据】::根据《国家补偿法》第九条,补偿义务机关有本法第三条、第四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补偿。补偿请求人要求补偿,应当先向补偿义务机关提出,也可以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时一并提出。二、国家补偿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补偿申请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本级机关负责人批准,不予受理:1、补偿请求人不具备主体资格的;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服国家赔偿决定书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赔偿决定书之日作出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的,其上一级机关是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国家赔偿决定不服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三十日内向复议机关所在地的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第3种观点: 不服国家赔偿决定,对于国家赔偿决定不服的,可以提起申请诉讼,应当在期间届满3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在2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于赔偿金额有异议,可以向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不能决定是否受理时,应当先预受理。一、国家赔偿案件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决定是否赔偿,对国家机关的赔偿决定不服,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提起诉讼。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依照本法第四章的规定给予赔偿;逾期不予赔偿或者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二、人民接到原告单独提起的行政赔偿起诉状应当进行审查,并在七日内立案或者作出不予受理的裁定。?人民接到行政赔偿起诉状后,在七日内不能确定可否受理的,应当先予受理。审理中发现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当事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提起上诉。可以申诉。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赔偿请求人或者赔偿义务机关对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赔偿委员会作出的赔偿决定生效后,如发现赔偿决定违反本法规定的,经本院院长决定或者上级人民指令,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也可以直接审查并作出决定。至于抗诉,是的权利,但没有表述为抗诉,而是“提出意见”应理解为是检察建议。国家赔偿法第三十条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服国家赔偿决定书时,赔偿请求人可以赔偿决定书之日作出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如果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的,其上一级机关是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四条 赔偿义务机关在规定期限内未作出是否赔偿的决定,赔偿请求人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请求人对赔偿的方式、项目、数额有异议的,或者赔偿义务机关作出不予赔偿决定的,赔偿请求人可以自赔偿义务机关作出赔偿或者不予赔偿决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赔偿义务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 赔偿义务机关是人民的,赔偿请求人可以依照本条规定向其上一级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最高人民对各级人民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对下级人民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 第二十九条 中级以上的人民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三名以上审判员组成,组成人员的人数应当为单数。赔偿委员会作赔偿决定,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第3种观点: 如不服国家赔偿决定书中的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提出上诉。一、国家赔偿与国家补偿区别1、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2、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3、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4、两者承担责任的方式不同。国家赔偿责任以金钱赔偿为原则,以恢复原状,返还财产等方式为辅;国家补偿责任多为支付一定数额的金钱。5、工作人员的责任不同。国家赔偿制度中有追偿制度。在国家赔偿了受害人的损失以后要向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的作出违法行为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追偿,但是国家补偿制度中没有追偿制度。二、赔偿义务机关根据《国家赔偿法》赔偿义务机关的确定分以下几种情形1.行使国家侦查、检察、审判、监狱管理职权的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该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2.对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错误拘留的,作出拘留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3.对没有犯罪事实的人错误逮捕的,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赔偿义务机关;4.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生效判决的人民为赔偿义务机关。二审改判无罪的,作出一审判决的人民和作出逮捕决定的机关为共同赔偿义务机关。赔偿请求人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赔偿要求,逾期不予赔偿或赔偿请求人对赔偿数额有异议的,赔偿请求人可自期间届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中级以上人民设立赔偿委员会,由人民三名至七名审判员组成。赔偿请求人要求国家赔偿的,赔偿义务机关、复议机关和人民不得向赔偿请求人收取任何费用。
第1种观点: 国家赔偿不属于救济。救济是救助接济的意思,是因为被救济人贫困或者缺少谋生途径,或者有残疾,或者有重大疾病,生活艰难困苦,出于人道主义及每个公民都有最低生活保障的原因予以救济帮助。国家赔偿是因为国家或者因为行为失当,导致个人财产损失或者健康损失以及青春时间损失,经过纠正,所应该给予补偿。一、公民依法享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什么的权利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年老、疾病或者丧失劳动能力的情况下,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国家发展为公民享受这些权利所需要的社会保险、社会救济和医疗卫生事业。国家和社会保障残废军人的生活,抚恤烈士家属,优待军人家属。国家和社会帮助安排盲、聋、哑和其他有残疾的公民的劳动、生活和教育。二、房屋水灾补贴标准一般是按房屋的市场价格的50%给予补偿的。洪灾中有房屋倒塌,民政部门有专门的救助资金帮助重建或给予重建补贴。红十字会以及民间的慈善组织也会予以救助。水灾是不可抗力,不是行政机关对民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不存在赔偿一说,只能说是进行救济。三、中国赔偿法的原则是什么?中国国家赔偿法原则有:1、惩罚性原则。指赔偿额度标准对侵害主体应具有惩罚性;2、补偿性原则。指赔偿额以能够弥补受害人所受的实际损失为限;3、慰抚性原则。这一原则认为国家赔偿不可能对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作完全充分的救济,国家机关本身的性质和特征决定国家赔偿只宜作象征性的抚慰。【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国家赔偿法》第三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行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违法拘留或者违法采取公民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的;非法拘禁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公民人身自由的;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司法救助必须具备两个条件:一是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了侵害;二是当事人经济上确有困难,难以承担部分或全部诉讼费用。当事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人民申请司法救助:1、追索赡养费、抚养费、抚育费、抚恤金的;2、追索养老金、社会保险金、劳动报酬而生活确实困难;3、交通事故、医疗事故、工伤事故或者其他人身上海市股的受害人,追索医疗费用和物质赔偿,本人确实生活困难;4、生活困难的孤寡老人、孤儿或者农村“五保户”;5、没有固定生活来源的残疾人;6、国家规定的优抚对象,生活困难的;7、正在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者领取失业救济金,无其他收入,生活困难的;8、因自然灾害或者不可抗力造成生活困难,正在接受国家救济或者家庭生产经营难以为继的;9、起诉行政机关违法要求农民履行义务,生活困难的;10、正在接受有关部门法律援助的;11、福利院、孤儿院、敬老院、优抚医院、精神病院、sos儿童村等社会公共福利事业和民政部门主管的社会福利企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 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两者发生的基础不同。国家赔偿由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引起,以违法为前提;国家补偿由国家的合法行为引起,不以违法为前提。两者性质不同。国家补偿的根本属性在于国家对特定受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损失的填补,旨在求得因公共利益而遭受特别损失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供补救,以体现其与普通公众间的利益平衡,并不意味着任何对国家的非难。这可以说是两者最主要的区别。时间要求不同。国家赔偿责任的前提条件是损害的实际发生,即先有损害,后有赔偿;而国家补偿即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进行,也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后进行。法律客观:《 国家赔偿法 》第六条 受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公民死亡,其 继承人 和其他有 扶养 关系的亲属有权要求赔偿。 受害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的,其权利承受人有权要求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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