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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车行驶需注意哪些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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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一、什么情况下交警可以拖车1、交警可以拖车的情况如下:(1)有人受伤;(2)事故无法现场处理或需对车辆进行鉴定的;(3)车辆无人看管,妨碍交通的;(4)碰撞导致无法行驶的;(5)司机涉嫌酒驾;(6)无证驾车;(7)无法当场提供强制保险证明或车辆检验合格证的。2、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二十四条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在执法过程中,依法可以采取下列行政强制措施:(一)扣留车辆;(二)扣留机动车驾驶证;(三)拖移机动车;(四)检验体内酒精、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品含量;(五)收缴物品;(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二、拖车流程有哪些1、因违反机动车停放和临时停车规定,驾驶员不在现场,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时拖动机动车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过拍照记录违法事实,并给予口头警告,使其立即离开;2、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拒绝立即离开,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过的,将违反停车规定的机动车拖至指定地点,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3、违法行为人接受处理后,应当及时返还机动车,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得将车辆拖至停车收费价格明显高于当地平均停车收费水平的停车场,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车位;因拖车方法不正确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开小型拖车只需要C1驾驶证、行驶证即可。注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规定,使用总质量4500千克及以下普通货运车辆从事普通货运经营的,无需按照本条规定申请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营运证。所以开小型拖车不需要办理营运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交通主管部门决定。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按法律规定交警拖车需要通知本人,但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三条 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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