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合同履行完毕是指合同双方当事人按合同的要求,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使合同的权利与义务中止的情形。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法律、行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标的就是指合同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合同不规定标的,就会失去目的,失去意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第五百九十六条 买卖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标的物的名称、数量、质量、价款、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包装方式、检验标准和方法、结算方式、合同使用的文字及其效力等条款。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针对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在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人或者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方式开展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自身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三)确定多家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公共服务项目。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包括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小额零星采购。比如,预算单位单笔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从前期财政部清理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看,采购人在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领域订立框架协议的需求比较突出,因此专门将这类服务中的小额零星采购纳入了适用范围。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例如,实践中的凭单制购买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十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3种观点: 价格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单价的货物、服务,按照响应报价从低到高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质量优先法是指对满足采购需求且响应报价不超过最高单价的货物、服务进行质量综合评分,按照质量评分从高到低排序,根据征集文件规定的淘汰率或者入围供应商数量上限,确定入围供应商的评审方法。货物项目质量因素包括采购标的的技术水平、产品配置、售后服务等,服务项目质量因素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水平、供应商的履约能力、服务经验等。质量因素中的可量化指标应当划分等次,作为评分项;质量因素中的其他指标可以作为实质性要求,不得作为评分项。供应商响应的货物和服务的技术、商务等条件不得低于采购需求,货物原则上应当是市场上已有销售的规格型号,不得是专供采购的产品。对货物项目每个采购包只能用一个产品进行响应,征集文件有要求的,应当同时对产品的选配件、耗材进行报价。服务项目包含货物的,响应文件中应当列明货物清单及质量标准。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采购方式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行政管理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属于小额零星采购的;(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购买服务项目,需要确定2家以上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四)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二、框架协议采购需求应当符合以下规定:(一)满足采购人和服务对象实际需要,符合市场供应状况和市场公允标准,在确保功能、性能和必要采购要求的情况下促进竞争;(二)符合预算标准、资产配置标准等有关规定,厉行节约,不得超标准采购;(三)按照《采购品目分类目录》,将采购标的细化到底级品目,并细分不同等次、规格或者标准的采购需求,合理设置采购包;(四)货物项目应当明确货物的技术和商务要求,包括功能、性能、材料、结构、外观、安全、包装、交货期限、交货的地域范围、售后服务等;(五)服务项目应当明确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技术保障、服务人员组成、服务交付或者实施的地域范围,以及所涉及的货物的质量标准、服务工作量的计量方式等。法律依据:《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多频次、小额度采购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的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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