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采购框架协议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包括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以及与之配套的必要耗材、配件等,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既包括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中的小额零星采购,也包括纳入部门集中采购范围的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小额零星采购。比如,预算单位单笔采购金额小于100万元的计算机、复印机、扫描仪等。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本部门、本系统所需的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单笔采购金额没有达到采购限额标准的。从前期财政部清理违规设置备选库、名录库、资格库的情况看,采购人在法律、评估、会计、审计等鉴证咨询服务领域订立框架协议的需求比较突出,因此专门将这类服务中的小额零星采购纳入了适用范围。三、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采购限额标准以上,为本部门、本系统以外的服务对象提供服务的购买服务项目,为了方便服务对象选择,需要确定多家供应商的。例如,实践中的凭单制购买服务。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 第十 采购人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必须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采购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采购项目,可以自行采购,也可以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在委托的范围内代理采购。纳入集中采购目录属于通用的采购项目的,应当委托集中采购机构代理采购;属于本部门、本系统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应当实行部门集中采购;属于本单位有特殊要求的项目,经省级以上批准,可以自行采购。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了加强对协议供货、定点采购等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提高采购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法律依据:《采购框架协议管理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框架协议采购,是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针对一定时期内的采购需求,通过公开征集的方式,确定多个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入围并与之签订框架协议,在实际需求发生时,由采购人或者公共服务项目的服务对象按照框架协议约定的规则,在入围供应商范围内确定成交供应商并授予合同的采购方式。第三条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采用框架协议方式开展采购:(一)集中采购目录以内品目,采购人需要多频次采购且单笔采购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的;(二)未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品目,同一品目或同一采购项目年度采购预算超过采购限额标准,采购人自身需要多频次采购且采购数量、采购时间等不确定,单笔采购金额低于采购限额标准,由多家供应商承接有利于项目实施和提高项目绩效的;(三)确定多家供应商由服务对象自主选择的公共服务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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