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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的时候是谁付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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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属于不动产,判定房屋的归属,以房产登记为准。房屋的所有权要看房产证上的注明,也就是说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并不是说谁付的房款,这房屋就属于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谁出资房子就是谁的这句话是错误的。在没有其它证据证明的情况下,房产的所有人为房产证上登记的人,因为房屋所有权证是房屋物权的唯一凭证。但如果出资人有明确证据证明有出资份额的,可以向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出资人对房屋的产权份额。一般情况下,不论是谁出资的,房产证上登记的人为房屋的所有权人,出资人的行为会被认定为赠与或者债权债务关系。例如夫妻婚前一人出资购买房屋,房屋登记在夫妻二人名下,此时房屋是属于夫妻二人的,而不是出资人一人的。此行为一般会被认定为赠与。再比如夫妻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小两口购买的财产,房产登记在夫妻一方或者双方的名下,此时显然房产的所有权不是出资人的。但是此时有可能认定为夫妻二人与一方父母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特殊情况下,例如“借名买房”,的确会出现谁出资房子就是谁的之情形,但是是需要通过诉讼来确定的,“借名人”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后,此时才能真正实现谁出资房子就是谁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的产权并不是谁出资就是谁的。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发放不动产登记簿才能证明权利的归属。不动产权人也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属于不动产,判定房屋的归属,以房产登记为准。房屋的所有权要看房产证上的注明,也就是说房屋的产权登记在谁的名下就属于谁,并不是说谁付的房款,这房屋就属于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婚后买房子,男方家出钱,如果离婚房子的分割办法如下:1、婚后父母出资购买房屋并登记在子女名下,如果父母没有明确的表示是赠予子女个人,那就是夫妻共同财产。2、如果是赠与其子女的属于一方个人财产,有约定的除外。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屋的产权并不是谁出资就是谁的。房屋作为不动产,物权需要进行不动产登记,发放不动产登记簿才能证明权利的归属。不动产权人也是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 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第二百一十七条 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不动产权属证载的事项,应当与不动产登记簿一致;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不动产登记簿确有错误外,以不动产登记簿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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