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可以。行政裁定书下来了是可以进行强制拆除的。行政裁定书就代表着最终的、具有法律意义的裁定结果,当事人需要严格执行积极配合,如果发生拒不执行的,有关部门有权利进行强制拆除。行政裁定强制拆除的相关法律内容拓展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有关规定,如果要强制拆除被征收人合法的房屋,必须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经准予后方可强拆,这个程序也就是如今经常讲到的“司法强拆”。之前,万典律所的冯凯律师在“有权强拆房屋吗?”视频中讲到,只有两种情况是可以申请强制执行的:(一)收到《征收补偿决定》后,1、如果被征收人在六十日之内不申请行政复议、六个月内不提起行政诉讼的话,地方是有权利经有管辖权的人民作出裁定之后由地方进行强制执行。2、按照法律规定的期限于六十日内申请了行政复议,六个月内提起了行政诉讼的话,如果一审、二审都是败诉没有撤销地方作出的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或者说没有确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违法的情况下,地方也是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申请强制执行的。(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生活中经常会出现因正常规划需要占地的情况,那么就需要对于所占地上的建筑物进行拆除,将会按照标准给建筑物权人全额的补偿,但是如果行政裁定书已下达,当事人不配合有关部门也是可以强制拆除的,当事人无权干涉。法律依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17条规定,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房屋所在地的市、县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拆迁。
第3种观点: 1、准予强拆裁定是不违法的。只有人们作出准予执行的行政裁定后,部门才可以进行“司法强拆”,因此,被征收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书》后,一定要及时通过法律手段撤销补偿决定,或者确认补偿决定违法。2、当然,向人民申请强制执行,也有不准执行的情形:征收补偿决定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1)明显缺乏事实根据;(2)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3)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4)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5)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6)超越职权;(7)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3、相关法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六条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第二十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依法申请人民强制执行。一、合法强拆要考虑的因素有哪些合法的强制拆迁,应当考虑以下因素:1、拆迁人应当依法办妥拆迁手续,如拆迁许可证等。2、拆迁公告规定的拆迁期限已届满:(1)补偿安置协议、裁决所定的拆迁期限已经届满;(2)主管部门或人民签发的公告指定的搬迁期限已届满。3、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搬迁的。4、经多次劝解,做思想工作仍不能奏效的。5、拆迁人须对被拆迁人给予货币补偿或提供拆迁安置用房、周转用房,被拆迁人拒绝接受的,拆迁人可以申请提存,以保证被拆迁人获得权利的补救。6、拆迁人已经为被拆迁人做了必要的安置和补偿,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在拆迁公告规定的期限内仍拒绝搬迁,此项条件是强制执行的前提条件。7、在实施强制拆迁前,拆迁人应向公证机关办理被拆除房屋有关事项的证据保全。证据保全目的是使其能证明被拆除房屋基本情况的原始证据事实不会因拆除等原因而消灭或破坏,一旦事后发生纠纷时可以及时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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