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劳动保险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必须在员工开始工作后的三十天内,为员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如果单位没有进行这种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负责确定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此外,对于那些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个体工商户、非全日制劳动者和其他灵活就业者,他们也有权利自行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登记。
值得注意的是,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履行上述义务,劳动部门有权要求其立即改正。若逾期仍未改正,将面临严重的法律后果:单位需支付相当于应缴社保费一倍到三倍的罚款,同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也将受到五百至三千元的罚款。
因此,单位不可以忽视为合同工缴纳社保的义务,这是法律赋予员工的基本权益,也是企业应尽的社会责任。忽视这一责任不仅可能面临罚款,还可能损害企业的声誉和长远发展。
对于那些已经入职的员工,如果发现自己的社保权益未得到保障,有权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寻求法律援助。同时,企业和员工双方都应该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自身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外,企业应建立完善的社保管理机制,定期检查社保缴纳情况,确保所有员工都能享受到应有的社会保障,这也有助于增强员工的归属感和工作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