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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物进出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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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货物进出口管理,维护货物进出口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以下简称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将货物进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内或者将货物出口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关境外的贸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三条 国家对货物进出口实行统一的管理制度。 第四条 国家准许货物的自由进出口,依法维护公平、有序的货物进出口贸易。 除法律、明确禁止或者进出口的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对货物进出口设置、维持禁止或者措施。 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根据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给予其他缔约方、参加方、,或者根据互惠、对等原则给予对方最惠国待遇、国民待遇。 第六条 任何国家或者地区在货物进出口贸易方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采取歧视性的禁止、或者其他类似措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对该国家或者地区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七条 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外经贸主管部门)依照对外贸易法和本条例的规定,主管全国货物进出口贸易工作。 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负责货物进出口贸易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二章 货物进口管理 第一节 禁止进口的货物 第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禁止进口。其他法律、行规规定禁止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禁止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第九条 属于禁止进口的货物,不得进口。 第二节 进口的货物 第十条 有对外贸易法第十六条第(一)、(四)、(五)、(六)、(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货物,进口。其他法律、行规规定进口的,依照其规定。 进口的货物目录由外经贸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 进口的货物目录,应当至少在实施前2天公布;在紧急情况下,应当不迟于实施之日公布。 第十一条 国家规定有数量的进口货物,实行配额管理;其他进口货物,实行许可证管理。 实行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依照本章第四节的规定。 第十二条 实行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由外经贸主管部门和有关经济管理部门(以下统称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划分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对实行配额管理的进口货物,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7月3日前公布下一年度进口配额总量。 配额申请人应当在每年8月日至8月3日向进口配额管理部门提出下一年度进口配额的申请。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在每年0月3日前将下一年度的配额分配给配额申请人。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对年度配额总量进行调整,并在实施前2天予以公布。 第十四条 配额可以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 第十五条 按照对所有申请统一办理的方式分配配额的,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应当自规定的申请期限截止之日起60天内作出是否发放配额的决定。 第十六条 进口配额管理部门分配配额时,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申请人的进口实绩; (二)以往分配的配额是否得到充分使用; (三)申请人的生产能力、经营规模、销售状况; (四)新的进口经营者的申请情况;

第2种观点: 根据外贸法,国家对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允许、和禁止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属于、社会公共利益、国内供应短缺、为有效保护国内资源、建立或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保障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保护生态环境等情形之一的货物和技术可以进口或出口。同时,外贸法规定了相应的配额与许可证制度,对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许可证管理,对进口或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法律分析根据外贸法,对于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允许、和禁止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外贸法明确规定国家准许货物与技术的自由进出口。但是,法律、行规另有规定的除外。特别是,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可以进口或者出口:??1.为维护或者社会公共利益,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2.国内供应短缺或者为有效保护可能用竭的国内资源,需要出口的;??3.输往国家或者地区的市场容量有限,需要出口的;??4.为建立或者加快建立国内特定产业,需要进口的;??5.对任何形式的农业、牧业、渔业产品有必要进口的;??6.为保障国家国际金融地位和国际收支平衡,需要进口的;??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进口或者出口的。??对于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技术,国家禁止进口或者出口:??1.危害或者社会公共利益的;??2.为保护人的生命或者健康,必须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3.破坏生态环境的;??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所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协定的规定,需要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其次,外贸法规定了相应的配额与许可证制度。??根据外贸法的规定,对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规定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进出口货物配额,由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申请者的进出口实绩、能力等条件,按照效益、公正、公开和公平竞争的原则进行分配。配额的分配方式和办法由规定。??应当注意的是,由于中国已经成为世界贸易组织的成员,为履行中国在入世议定书中的义务,中国目前正在修改外贸法。相信修改后的法律对于配额和许可证事项会有新的规定。拓展延伸外贸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制定的一部法律法规,旨在规范对外贸易活动,维护国际贸易秩序。其中,规定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和技术是外贸法中的重要内容之一。外贸法规定,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应当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制定,并报批准后实施。这些应当符合国家发展进出口贸易的需要,并维护和社会公共利益。外贸法还规定,对于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和技术,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并征求有关主管部门的意见。审查合格的,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公告。此外,外贸法还规定,违反外贸法规定,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和技术,由对外贸易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至3倍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5000至20000元的罚款。综上所述,外贸法对于进口或出口的货物和技术进行了明确的规定,旨在保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国际贸易的健康发展。结语对外贸易法对于货物和技术进出口的允许、和禁止有明确的制度规定,其中包括进口或者出口的情形和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情形。此外,外贸法还规定了相应的配额与许可证制度。对于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对进口或者出口的技术,实行许可证管理。实行配额或者许可证管理的货物、技术,必须依照规定经对外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或者由其会同有关部门许可,方可进口或者出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七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经海关同意,可以在申报前查看货物或者提取货样。需要依法检疫的货物,应当在检疫合格后提取货样。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三章 进出境货物 第二十四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出口货物的发货人应当向海关如实申报,交验进出口许可证件和有关单证。国家进出口的货物,没有进出口许可证件的,不予放行,具体处理办法由规定。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应当自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起十四日内,出口货物的发货人除海关特准的外应当在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后、装货的二十四小时以前,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的收货人超过前款规定期限向海关申报的,由海关征收滞报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2021修正):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九十三条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海关的处罚决定又不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海关可以将其保证金抵缴或者将其被扣留的货物、物品、运输工具依法变价抵缴,也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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