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种观点: 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方式: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征缴继续沿用“统一组织,多方协作配合,集中征收或委托代收”等方式征收。缴费方式包括:(一)线上缴费。缴费人可登录皖事通APP或关注“淮南医保”公众号或,通过皖事通APP或微信渠道完成参保缴费。 1.皖事通APP渠道:下载皖事通APP→“淮南-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淮南-城乡居民医保缴费”2.微信渠道:关注“淮南医保微信”公众号→点击“服务大厅”—“居民参保缴费”“淮南医保微信”公众号 “居民参保”(二)委托代收。个别不具备线上缴费条件的,继续委托乡镇(街道)、村(社区)、学校等为代收单位,保留线下现金缴费渠道。同时,为满足部分缴费人电子支付需要,在各代收点继续开通微信扫码缴费通道。(三)窗口缴费。新生儿落地参保缴费分别在县(区)政务中心税务窗口和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完成。淮南市医保相关信息如下:1.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对象有哪些?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参保对象为:具有本市户籍且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范围的城乡居民;非本市户籍但在本期居住的城乡居民;本市行政区域内在校高校学生、中等职业学校学生。2.淮南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缴费时间?淮南市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缴费期限原则上在前一年年底前完成缴费,即缴费期限为2021年9月1日至12月31日18时。鉴于外出务工春节集中返乡实际,筹资时间可以延长至当年2月底。筹资延长期内仅限外出务工人员凭务工证明材料参保,征缴期结束后,不再进行征缴入库工作。3.淮南市城乡居民在哪里参加医疗保险?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城乡居民在户籍所在地乡镇(街道)、村(社区)参保,在淮高校、中等职业学校以及市属学校中新增寿县、凤台县、毛集区、潘集区以及非本市户籍的学生在学校参保。对在户籍地以外统筹区已经参加了职工医保或城乡居民医保的,提供参保缴费凭证后不得再重复参保。4.淮南市新生儿如何参保?新生儿实行“落地”参保(只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按规定缴纳新生儿个人参保费用,新生儿在出生后的3个月内,由新生儿监护人持居民户口簿或居住证到户籍所在地或居住地税务和医保经办机构窗口办理新生儿个人参保缴费手续,自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新生儿在出生三个月后参保的,待遇自缴费次日起享受。5.淮南市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缴费标准是多少?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个人缴费标准为320元。6.淮南市特殊人群参保缴费有哪些扶持?对特困人员、低保对象、脱贫人口等参加当地居民医保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分类资助,其中,对特困人员给予全额资助;对低保对象、脱贫人口按90%给予定额资助。残疾人参保资助继续按原规定执行。对身份交叉的资助对象,按资助比例最高身份类别标准给予资助。县区存在其他区域性财政资助的,由各县区自行在征缴文件中确定和实施。7.淮南市城乡居民有大病保险吗?个人需要缴费吗?淮南市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即纳入大病保险保障范围,按规定享受大病保险待遇。目前,大病保险筹资从居民医保累计结余基金中划转,个人不需要新增缴费。8.参保人缴费后有票据吗?对线上或线下通过皖事通APP或微信端缴费的,电子缴费凭证视同缴费凭证,可不再填开《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对现金缴费的,需填开《安徽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专用票据》。9.今年缴费的待遇享受时间是?2022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新生儿自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缴费的从出生之日起享受当年城乡居民医保待遇,其他从缴费次日起享受医保待遇。9月份后出生的新生儿在参保时要注意参保的年度,不要漏保次年的医保。外出务工人员在筹资延长期参保的,医保待遇自参保缴费次日起享受。10.如果参加了职工医保还能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吗?若城乡居民已参加其他基本医疗保险(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按照不得重复参保的原则,不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复参保的不能重复享受医保待遇。11.淮南市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参保后可以享受哪些医疗保险待遇?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待遇包括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和大病保险待遇。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慢性病门诊和住院医疗保障待遇等,具体按照《关于印发淮南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大病保险保障待遇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淮医保发〔2019〕5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1)普通门诊。居民普通门诊报销不设个人(家庭)账户,实行普通门诊待遇统筹。以人为单位,不设年度起付线,报销限额为每人每年200元,单次封顶线为33元,单次门诊医疗费用控制在60元以内(同一天只限一次)。城乡居民在参保县(区)域内定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含二级乡镇卫生院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等)、一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含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暂不将普通门诊报销向县(区)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延伸(建档立卡贫困人口除外)。在校大学生普通门诊保障待遇,继续执行原有的普通门诊统筹资金学校包干使用办法。(2)慢特病门诊。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省定的63种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及认定标准,继续按规定享受相关待遇。慢特病门诊用药支付范围按照《安徽省基本医疗保险慢特病门诊用药目录(试行)》规定执行。与病种相关必需的治疗、检查和材料等费用,按医保目录规定纳入医保支付范围。(3)普通住院起付线与报销比例。市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起付线200元,报销比例85%;二级和县级医疗机构起付线500元,报销比例80%;三级(市属)医疗机构起付线700元,报销比例75%;三级(省属)医疗机构起付线1000元,报销比例70%。(4)大病保险待遇。大病保险起付线以上至5万元(含),报销比例60%;5—10万元(含),报销比例65%;10—20万元(含),报销比例75%;20万元以上至封顶线段,报销比例80%。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七条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县级以上地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社会保险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保险工作。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根据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驾驶人在限速不同的高速公路上驾驶汽车超速,处罚力度不同:1、在限速80公里以上100公里以下的道路上驾车,超速20%以上未达50%,会被处以200元罚款;2、在限速100公里以上的道路上驾车,超速10%以上未达50%,会被处以200元罚款。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第六十 机动车驾驶人在一个记分周期内累积记分达到12分的,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扣留其机动车驾驶证。机动车驾驶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机动车驾驶证核发地或者违法行为地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参加为期七日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学习。机动车驾驶人参加学习后,车辆管理所应当在二十日内对其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记分予以清除,发还机动车驾驶证;考试不合格的,继续参加学习和考试。拒不参加学习,也不接受考试的,由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其机动车驾驶证停止使用。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取出来,公司缴纳部分统一计为公积金余额。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的,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核实,并出具提取证明。职工应当持提取证明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第3种观点: 1、残疾赔偿金 (1)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 (2)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3)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2、残疾辅助器具费 (1)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 (2)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3)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 3、患者超过赔偿期限仍生存的费用处理 ;(1)超过确定的护理期限、辅助器具费给付年限或者残疾赔偿金给付年限,赔偿权利人向人民起诉请求继续给付护理费、辅助器具费或者残疾赔偿金的,人民应予受理; (2)赔偿权利人确需继续护理、配制辅助器具,或者没有劳动能力和生活来源的,人民应当判令赔偿义务人继续给付相关费用五至十年。4、其他 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条 医疗事故赔偿,按照下列项目和标准计算:(一)医疗费:按照医疗事故对患者造成的人身损害进行治疗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算,凭据支付,但不包括原发病医疗费用。结案后确实需要继续治疗的,按照基本医疗费用支付。(二)误工费:患者有固定收入的,按照本人因误工减少的固定收入计算,对收入高于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照3倍计算;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计算。(四)陪护费:患者住院期间需要专人陪护的,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计算。(五)残疾生活补助费:根据伤残等级,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自定残之月起最长赔偿3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六)残疾用具费:因残疾需要配置补偿功能器具的,凭医疗机构证明,按照普及型器具的费用计算。(七)丧葬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规定的丧葬费补助标准计算。(八)被扶养人生活费:以死者生前或者残疾者丧失劳动能力前实际扶养且没有劳动能力的人为限,按照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居所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计算。对不满16周岁的,扶养到16周岁。对年满16周岁但无劳动能力的,扶养20年;但是,6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15年;70周岁以上的,不超过5年。(九)交通费:按照患者实际必需的交通费用计算,凭据支付。(十)住宿费: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住宿补助标准计算,凭据支付。(十一)精神损害抚慰金:按照医疗事故发生地居民年平均生活费计算。造成患者死亡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6年;造成患者残疾的,赔偿年限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