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指纹是什么?指纹是手指皮肤上特有的花纹,由皮肤上的隆起线构成。这些隆起线的起点、终点、分叉、结合被称为细节特征点。隆起线的这种细节特征有无数种排列,因此,每个人的指纹甚至一个指纹的每条隆起线都是独特的。中国是公认的指纹运用发源地。“睡虎地秦简中”有堪查盗窃案件现场“手迹六处”的记载。据现有史料,手印运用始于唐朝。在契约上的红色手印被做为人身同一认定的重要依据。到宋代,指纹已运用到刑事诉讼中了。指纹法至少在唐代就已经有了,最早的有记载的使用指纹法辨别人的为唐代学者贾公彦,1927年德国罗伯特·海因德尔就在其《指纹鉴定》一书中说,中国唐代的贾公彦是世界上提出用指纹识别人的第一个学者。实际上,中国的应用指纹的历史远在唐代之前。后发现的唐代许多文书、契约、遗嘱上都有指纹、指节纹或掌纹,以此作为识别个人的重要手段。此后历代,都沿用在文书上以指模、掌模为鉴的习惯。我国古代有《箕斗册》,即登记士兵指纹,以便检查。这表明当时己能对指纹按形态、结构进行正确分类,并将这种分类特征和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我国用指纹破案的记录可追溯二千多年前的秦代。在云梦出土秦简中的《封诊式·穴盗》篇记载:“内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迹、膝,手各处”。这说明我国指纹法的应用是很早的事情了,到宋慈时代已经十分成熟,并收录在宋慈《洗冤录》中。指纹在西方,最早提出的指纹鉴定罪犯的是英国医生,亨利?福尔兹。1880年英国《自然杂志》发表了他的一封信,谈到“当血污的指印在泥土、杯子等东西上留下痕迹时,它们就能导致用科学方法来证明罪犯的身份”。英国科学家法郎西斯*盖尔顿在前人基础上首创指纹分类编码技术,1982年出版了他的专著指纹。其中便有三个影响重大的结论(1)指纹终身不变(2)指纹可以识别(3)指纹可以分类。布塞蒂奇于12年在盖尔顿研究的启发下,创造了一套实用的指纹分类方法,他在《人体测量学和指纹学使用概论》一书中详述了指纹学的优越性,导致16年阿根廷局在世界上率先使用指纹术。从此,近代指纹术风行世界警坛,最终取代了发明于1879年且风行一时的阿方斯·贝蒂荣(法国人类学家)人体测量法(结合人体次测量;特征描述和照像来鉴定罪犯)。指纹被认为是区分不同人的可靠手段,已有逾百年的历史。进入计算机时代,自动指纹识别系统更广泛地应用于刑事鉴定。在入口控制系统设计中,利用指纹作为身份识别的技术,约在1972年以后才真正得到承认。二、开放分类法律鉴定指纹鉴定是犯罪侦察学的重要课题之一,是识别罪犯最普遍的方法。“指纹鉴定”(源于拉丁语daktylosh――“手指”、skopeo――“看”),这个术语首次出现于1887年的印度。当时,英国威廉?赫谢尔在向印度士兵发放薪水时要求他们在付款收据上留下指印。后来,他开始在其辖区的一个监狱中使用同样的方法――命令每一个犯人在花名册上自己名字旁边按下指印。20年的工作经验使他得出一个结论一个人的指纹永远也不会与另一个人的相同,而且纹样终生不变,即使手指受伤(比如被开水烫伤),指纹也能完全恢复。赫谢尔为自己的发现兴奋不已,立即致函监狱总监,建议使用这一方法。然而后者将此视为疯人呓语。差不多在同一时期,一位叫亨利·福尔兹的苏格兰医生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但最终确定指纹能绝对准确地鉴别一个人这一事实的,是英国学者弗朗西斯·高尔顿。1888年伦敦发生了系列谋杀案,令市民恐慌不安。但苏格兰场(伦敦厅所在地)掌握的只是一些对嫌疑犯外表的简单描述、少得可怜的特征和传统的演绎推理法。正好在这时,高尔顿先生连续采集了数千人的指纹并加以分析研究。尽管那个杀人犯终未被捉到,但对数千人指纹的研究使他确信人的指纹共有四个基本类型,其余的均由此衍生,由此也奠定了指纹分类法的基础。高尔顿得出的十个手指指纹重样的可能性的比例是10亿,因此实际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人有一样的指纹这种情况。当时,这一发现引起轰动。苏格兰场据此破获了数百件悬案。于是从1900年开始指纹鉴定术成为伦敦破案的正式方法。1911年,采用指纹鉴定方法抓获了达?芬奇一幅名画的偷窃者。随后,其他国家的系统也开始使用这一方法,直至今天。在鉴定的时候很多人对于指纹鉴定还是比较熟悉的,因为指纹鉴定对于鉴定事件的真实性有很大的作用,指纹鉴定主要的技术就是通过对手指皮肤的隆起在进行对比来进行判定两者的统一性,对于侦查也有很大帮助。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是需要五天左右。法律依据:《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对指纹信息以计算机管理为主、手工管理为辅。各级机关刑侦部门收到《十指指纹信息卡》、《现场指纹信息卡》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指纹信息录入并传送到省级指纹数据库。《十指指纹信息卡》和《现场指纹信息卡》由地市级机关刑侦部门保管;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县级或者省级机关刑侦部门保管。现场指纹原件由提取现场指纹的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 案(事)件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可以使用《十指指纹信息卡》或者活体指纹采集仪采集有关人员十指指纹信息。使用《十指指纹信息卡》采集的,应当在采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十指指纹信息卡》报送同级刑侦部门。使用活体指纹采集仪采集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是否另外捺印平面指纹、指节纹和掌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刑侦部门决定。
第1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指纹是什么?指纹是手指皮肤上特有的花纹,由皮肤上的隆起线构成。这些隆起线的起点、终点、分叉、结合被称为细节特征点。隆起线的这种细节特征有无数种排列,因此,每个人的指纹甚至一个指纹的每条隆起线都是独特的。中国是公认的指纹运用发源地。“睡虎地秦简中”有堪查盗窃案件现场“手迹六处”的记载。据现有史料,手印运用始于唐朝。在契约上的红色手印被做为人身同一认定的重要依据。到宋代,指纹已运用到刑事诉讼中了。指纹法至少在唐代就已经有了,最早的有记载的使用指纹法辨别人的为唐代学者贾公彦,1927年德国罗伯特·海因德尔就在其《指纹鉴定》一书中说,中国唐代的贾公彦是世界上提出用指纹识别人的第一个学者。实际上,中国的应用指纹的历史远在唐代之前。后发现的唐代许多文书、契约、遗嘱上都有指纹、指节纹或掌纹,以此作为识别个人的重要手段。此后历代,都沿用在文书上以指模、掌模为鉴的习惯。我国古代有《箕斗册》,即登记士兵指纹,以便检查。这表明当时己能对指纹按形态、结构进行正确分类,并将这种分类特征和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我国用指纹破案的记录可追溯二千多年前的秦代。在云梦出土秦简中的《封诊式·穴盗》篇记载:“内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迹、膝,手各处”。这说明我国指纹法的应用是很早的事情了,到宋慈时代已经十分成熟,并收录在宋慈《洗冤录》中。指纹在西方,最早提出的指纹鉴定罪犯的是英国医生,亨利?福尔兹。1880年英国《自然杂志》发表了他的一封信,谈到“当血污的指印在泥土、杯子等东西上留下痕迹时,它们就能导致用科学方法来证明罪犯的身份”。英国科学家法郎西斯*盖尔顿在前人基础上首创指纹分类编码技术,1982年出版了他的专著指纹。其中便有三个影响重大的结论(1)指纹终身不变(2)指纹可以识别(3)指纹可以分类。布塞蒂奇于12年在盖尔顿研究的启发下,创造了一套实用的指纹分类方法,他在《人体测量学和指纹学使用概论》一书中详述了指纹学的优越性,导致16年阿根廷局在世界上率先使用指纹术。从此,近代指纹术风行世界警坛,最终取代了发明于1879年且风行一时的阿方斯·贝蒂荣(法国人类学家)人体测量法(结合人体次测量;特征描述和照像来鉴定罪犯)。指纹被认为是区分不同人的可靠手段,已有逾百年的历史。进入计算机时代,自动指纹识别系统更广泛地应用于刑事鉴定。在入口控制系统设计中,利用指纹作为身份识别的技术,约在1972年以后才真正得到承认。二、开放分类法律鉴定指纹鉴定是犯罪侦察学的重要课题之一,是识别罪犯最普遍的方法。“指纹鉴定”(源于拉丁语daktylosh――“手指”、skopeo――“看”),这个术语首次出现于1887年的印度。当时,英国威廉?赫谢尔在向印度士兵发放薪水时要求他们在付款收据上留下指印。后来,他开始在其辖区的一个监狱中使用同样的方法――命令每一个犯人在花名册上自己名字旁边按下指印。20年的工作经验使他得出一个结论一个人的指纹永远也不会与另一个人的相同,而且纹样终生不变,即使手指受伤(比如被开水烫伤),指纹也能完全恢复。赫谢尔为自己的发现兴奋不已,立即致函监狱总监,建议使用这一方法。然而后者将此视为疯人呓语。差不多在同一时期,一位叫亨利·福尔兹的苏格兰医生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但最终确定指纹能绝对准确地鉴别一个人这一事实的,是英国学者弗朗西斯·高尔顿。1888年伦敦发生了系列谋杀案,令市民恐慌不安。但苏格兰场(伦敦厅所在地)掌握的只是一些对嫌疑犯外表的简单描述、少得可怜的特征和传统的演绎推理法。正好在这时,高尔顿先生连续采集了数千人的指纹并加以分析研究。尽管那个杀人犯终未被捉到,但对数千人指纹的研究使他确信人的指纹共有四个基本类型,其余的均由此衍生,由此也奠定了指纹分类法的基础。高尔顿得出的十个手指指纹重样的可能性的比例是10亿,因此实际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人有一样的指纹这种情况。当时,这一发现引起轰动。苏格兰场据此破获了数百件悬案。于是从1900年开始指纹鉴定术成为伦敦破案的正式方法。1911年,采用指纹鉴定方法抓获了达?芬奇一幅名画的偷窃者。随后,其他国家的系统也开始使用这一方法,直至今天。在鉴定的时候很多人对于指纹鉴定还是比较熟悉的,因为指纹鉴定对于鉴定事件的真实性有很大的作用,指纹鉴定主要的技术就是通过对手指皮肤的隆起在进行对比来进行判定两者的统一性,对于侦查也有很大帮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纹鉴定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到不同机构做。如果你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去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关帮你鉴定指纹。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公关机关的法医或者鉴定机关会主动采集相关指纹做鉴定,用来指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一)查验委托公函;(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3种观点: 一、指纹的特征1、指纹终生不变人各不同,是世界上公认的也是最重要的个体特征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探和保密工作之中。我国古代就在文契上使用指印,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印的国家。任何罪犯都有可能在犯罪现场留下指印。手掌上的皮肤不断分泌汗液,即便看起来很干净的手,当与其他物体表面接触也能留下汗垢指印。如果手上沾有油脂、颜色、泥污等,更容易留下痕迹。发现指印需要耐心和经验。由于指纹细小,通常无色,不细心观察便很难发现;干净的手留在光洁平滑物体上的指纹更难发现。2、大家都知道,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指纹,它还有以下特征:(1)从出生到死亡,人的指纹模式是不变的。(2)当皮肤再生时,指纹也会再生,所以用酸烧或是动手术并不一定能改变指(纹)。(3)指纹在人死后是最后腐烂的几个部位之一,可以识别死去几年的死者身份。(4)手掌上的纹路和指纹一样,也可以帮助破案。(5)能留下指纹的物品包括纸,油漆过的物体,未漆过的木头,植物,玻璃以及大多数金属(橡皮手套上也会有,不过,除非歹徒离开前专门把它仍下,否则你没法搞到它)。不可能留下指纹的物品有石头,石材和砖头。3、指纹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明显纹,就是目视即可见的纹路。如手沾油漆,血液,墨水等物品转印而成,通常都是印在指纹卡上成为基本资料。第二类是成型稳纹,这是指在柔软物质,如手接触压印在蜡烛,黏土上发现的指纹。第三类是潜伏指纹,这类指纹是经身体自然分泌物如汗液,转移形成的指纹纹路,目视不易发现,是案发现场中最常见的指纹。潜伏指纹往往是手指先接触到油脂,汗液或尘埃后,再接触到乾净的表面而留下,虽然肉眼无法看到这类指纹,但是经过特别的方法及使用一些特别的化学试剂加以处理,即能显现出这类潜伏的指纹。二、司法提取指纹的方法:鉴识人员最常接触到的指纹是潜伏纹。如果指纹是留在金属、塑胶、玻璃、磁砖等非吸水性物品的表面,检验方法就比较容易。通常可以用粉末法,选择颜色对比大的粉末,撒在物品表面提取出完整的指纹。另一方法是磁粉法,以微细的铁粉颗粒,用磁铁作为刷子,来回刷扫,显现指纹。如果指纹留在纸张、卡片、皮革、木头等吸水性物品的表面,必须经过化学处理才能在化验室显形。常用的化学法有:碘熏法——即使用碘晶体加温产生蒸气,它与指纹残留物的油脂产生反应后,便会出现黄棕色的指纹,必须立即拍照或用化学方法固定。宁海得林法——将试剂喷在检体上,与身体分泌物的氨基酸产生反应后,会呈现出紫色的指纹。银法——银溶液与潜伏指纹中的氨化钠产生反应后,在阳光下会产生黑色的指纹。萤光试剂法——萤光氨与邻苯二醛几乎马上与指纹残留物的蛋白质或氨基酸作用,产生高萤光性指纹,此试剂可以用在彩色物品的表面。
第1种观点: 一、司法鉴定指纹是什么?指纹是手指皮肤上特有的花纹,由皮肤上的隆起线构成。这些隆起线的起点、终点、分叉、结合被称为细节特征点。隆起线的这种细节特征有无数种排列,因此,每个人的指纹甚至一个指纹的每条隆起线都是独特的。中国是公认的指纹运用发源地。“睡虎地秦简中”有堪查盗窃案件现场“手迹六处”的记载。据现有史料,手印运用始于唐朝。在契约上的红色手印被做为人身同一认定的重要依据。到宋代,指纹已运用到刑事诉讼中了。指纹法至少在唐代就已经有了,最早的有记载的使用指纹法辨别人的为唐代学者贾公彦,1927年德国罗伯特·海因德尔就在其《指纹鉴定》一书中说,中国唐代的贾公彦是世界上提出用指纹识别人的第一个学者。实际上,中国的应用指纹的历史远在唐代之前。后发现的唐代许多文书、契约、遗嘱上都有指纹、指节纹或掌纹,以此作为识别个人的重要手段。此后历代,都沿用在文书上以指模、掌模为鉴的习惯。我国古代有《箕斗册》,即登记士兵指纹,以便检查。这表明当时己能对指纹按形态、结构进行正确分类,并将这种分类特征和知识应用于社会实践。我国用指纹破案的记录可追溯二千多年前的秦代。在云梦出土秦简中的《封诊式·穴盗》篇记载:“内中及穴中外壤有膝、手迹、膝,手各处”。这说明我国指纹法的应用是很早的事情了,到宋慈时代已经十分成熟,并收录在宋慈《洗冤录》中。指纹在西方,最早提出的指纹鉴定罪犯的是英国医生,亨利?福尔兹。1880年英国《自然杂志》发表了他的一封信,谈到“当血污的指印在泥土、杯子等东西上留下痕迹时,它们就能导致用科学方法来证明罪犯的身份”。英国科学家法郎西斯*盖尔顿在前人基础上首创指纹分类编码技术,1982年出版了他的专著指纹。其中便有三个影响重大的结论(1)指纹终身不变(2)指纹可以识别(3)指纹可以分类。布塞蒂奇于12年在盖尔顿研究的启发下,创造了一套实用的指纹分类方法,他在《人体测量学和指纹学使用概论》一书中详述了指纹学的优越性,导致16年阿根廷局在世界上率先使用指纹术。从此,近代指纹术风行世界警坛,最终取代了发明于1879年且风行一时的阿方斯·贝蒂荣(法国人类学家)人体测量法(结合人体次测量;特征描述和照像来鉴定罪犯)。指纹被认为是区分不同人的可靠手段,已有逾百年的历史。进入计算机时代,自动指纹识别系统更广泛地应用于刑事鉴定。在入口控制系统设计中,利用指纹作为身份识别的技术,约在1972年以后才真正得到承认。二、开放分类法律鉴定指纹鉴定是犯罪侦察学的重要课题之一,是识别罪犯最普遍的方法。“指纹鉴定”(源于拉丁语daktylosh――“手指”、skopeo――“看”),这个术语首次出现于1887年的印度。当时,英国威廉?赫谢尔在向印度士兵发放薪水时要求他们在付款收据上留下指印。后来,他开始在其辖区的一个监狱中使用同样的方法――命令每一个犯人在花名册上自己名字旁边按下指印。20年的工作经验使他得出一个结论一个人的指纹永远也不会与另一个人的相同,而且纹样终生不变,即使手指受伤(比如被开水烫伤),指纹也能完全恢复。赫谢尔为自己的发现兴奋不已,立即致函监狱总监,建议使用这一方法。然而后者将此视为疯人呓语。差不多在同一时期,一位叫亨利·福尔兹的苏格兰医生也得出了同样的结论。但最终确定指纹能绝对准确地鉴别一个人这一事实的,是英国学者弗朗西斯·高尔顿。1888年伦敦发生了系列谋杀案,令市民恐慌不安。但苏格兰场(伦敦厅所在地)掌握的只是一些对嫌疑犯外表的简单描述、少得可怜的特征和传统的演绎推理法。正好在这时,高尔顿先生连续采集了数千人的指纹并加以分析研究。尽管那个杀人犯终未被捉到,但对数千人指纹的研究使他确信人的指纹共有四个基本类型,其余的均由此衍生,由此也奠定了指纹分类法的基础。高尔顿得出的十个手指指纹重样的可能性的比例是10亿,因此实际上不可能存在两个人有一样的指纹这种情况。当时,这一发现引起轰动。苏格兰场据此破获了数百件悬案。于是从1900年开始指纹鉴定术成为伦敦破案的正式方法。1911年,采用指纹鉴定方法抓获了达?芬奇一幅名画的偷窃者。随后,其他国家的系统也开始使用这一方法,直至今天。在鉴定的时候很多人对于指纹鉴定还是比较熟悉的,因为指纹鉴定对于鉴定事件的真实性有很大的作用,指纹鉴定主要的技术就是通过对手指皮肤的隆起在进行对比来进行判定两者的统一性,对于侦查也有很大帮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纹鉴定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到不同机构做。如果你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去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关帮你鉴定指纹。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公关机关的法医或者鉴定机关会主动采集相关指纹做鉴定,用来指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一)查验委托公函;(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3种观点: 一、指纹的特征1、指纹终生不变人各不同,是世界上公认的也是最重要的个体特征之一,被广泛应用于刑事侦探和保密工作之中。我国古代就在文契上使用指印,是世界上最早使用指印的国家。任何罪犯都有可能在犯罪现场留下指印。手掌上的皮肤不断分泌汗液,即便看起来很干净的手,当与其他物体表面接触也能留下汗垢指印。如果手上沾有油脂、颜色、泥污等,更容易留下痕迹。发现指印需要耐心和经验。由于指纹细小,通常无色,不细心观察便很难发现;干净的手留在光洁平滑物体上的指纹更难发现。2、大家都知道,没有两个完全相同的指纹,它还有以下特征:(1)从出生到死亡,人的指纹模式是不变的。(2)当皮肤再生时,指纹也会再生,所以用酸烧或是动手术并不一定能改变指(纹)。(3)指纹在人死后是最后腐烂的几个部位之一,可以识别死去几年的死者身份。(4)手掌上的纹路和指纹一样,也可以帮助破案。(5)能留下指纹的物品包括纸,油漆过的物体,未漆过的木头,植物,玻璃以及大多数金属(橡皮手套上也会有,不过,除非歹徒离开前专门把它仍下,否则你没法搞到它)。不可能留下指纹的物品有石头,石材和砖头。3、指纹可以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明显纹,就是目视即可见的纹路。如手沾油漆,血液,墨水等物品转印而成,通常都是印在指纹卡上成为基本资料。第二类是成型稳纹,这是指在柔软物质,如手接触压印在蜡烛,黏土上发现的指纹。第三类是潜伏指纹,这类指纹是经身体自然分泌物如汗液,转移形成的指纹纹路,目视不易发现,是案发现场中最常见的指纹。潜伏指纹往往是手指先接触到油脂,汗液或尘埃后,再接触到乾净的表面而留下,虽然肉眼无法看到这类指纹,但是经过特别的方法及使用一些特别的化学试剂加以处理,即能显现出这类潜伏的指纹。二、司法提取指纹的方法:鉴识人员最常接触到的指纹是潜伏纹。如果指纹是留在金属、塑胶、玻璃、磁砖等非吸水性物品的表面,检验方法就比较容易。通常可以用粉末法,选择颜色对比大的粉末,撒在物品表面提取出完整的指纹。另一方法是磁粉法,以微细的铁粉颗粒,用磁铁作为刷子,来回刷扫,显现指纹。如果指纹留在纸张、卡片、皮革、木头等吸水性物品的表面,必须经过化学处理才能在化验室显形。常用的化学法有:碘熏法——即使用碘晶体加温产生蒸气,它与指纹残留物的油脂产生反应后,便会出现黄棕色的指纹,必须立即拍照或用化学方法固定。宁海得林法——将试剂喷在检体上,与身体分泌物的氨基酸产生反应后,会呈现出紫色的指纹。银法——银溶液与潜伏指纹中的氨化钠产生反应后,在阳光下会产生黑色的指纹。萤光试剂法——萤光氨与邻苯二醛几乎马上与指纹残留物的蛋白质或氨基酸作用,产生高萤光性指纹,此试剂可以用在彩色物品的表面。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遭窃的刑事立案标准是:500元人民币以上(2)一般各地刑警队接案是1000元人民币以上。要求做指纹鉴定,个人是可以要求的。但是需要立案单位开具:司法鉴定委托书。且一般不是个人去做,而是由接案单位去(或厅)刑事技术科学研究所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六条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指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纹鉴定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到不同机构做。如果你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去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关帮你鉴定指纹。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公关机关的法医或者鉴定机关会主动采集相关指纹做鉴定,用来指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一)查验委托公函;(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国家司法部门有个收费标准,各地参考,笔迹鉴定是1000元,指纹是800元,各地根据情况都有不同的收费情况,还有根据诉讼标的的比例来收取的。法律依据:《司法鉴定程序通则》 第十四条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对委托鉴定事项、鉴定材料等进行审查。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范围,鉴定用途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对于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不能满足鉴定需要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补充后能够满足鉴定需要的,应当受理。第二十 司法鉴定机构应当自司法鉴定委托书生效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完成鉴定。鉴定事项涉及复杂、疑难、特殊技术问题或者鉴定过程需要较长时间的,经本机构负责人批准,完成鉴定的时限可以延长,延长时限一般不得超过三十个工作日。鉴定时限延长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人。司法鉴定机构与委托人对鉴定时限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在鉴定过程中补充或者重新提取鉴定材料所需的时间,不计入鉴定时限。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纹鉴定要根据不同的案件类型到不同机构做。如果你是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主动申请去委托相应的司法鉴定机关帮你鉴定指纹。如果是刑事案件的,公关机关的法医或者鉴定机关会主动采集相关指纹做鉴定,用来指证案件的犯罪嫌疑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技术鉴定规则》第七条 刑事技术部门,只承担办案单位有关犯罪案件的鉴定任务。受理鉴定的手续是:(一)查验委托公函;(二)听取送检人介绍案件情况和鉴定要求;(三)查验检材有无鉴定条件,核对其名称、数量;(四)查验样本的来源和收集方法,是否具备比对条件。根据查验情况,确定是否接受委托,或修改鉴定要求,或补送材料。接受委托的,由送检人填写《委托鉴定登记表》。
第2种观点: 有需要申请指纹鉴定的,可以聘请律师申请委托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是不可以受理私人的指纹鉴定的。侦查机关需要立案单位开具:司法鉴定委托书。才能进行相关的指纹鉴定。法律依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四、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人员,可以申请登记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一)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二)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的专业执业资格或者高等院校相关专业本科以上学历,从事相关工作五年以上;(三)具有与所申请从事的司法鉴定业务相关工作十年以上经历,具有较强的专业技能。 因故意犯罪或者职务过失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受过开除公职处分的,以及被撤销鉴定人登记的人员,不得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七、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人民和司法行政部门不得设立鉴定机构。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是需要五天左右。法律依据:《机关指纹信息工作规定》第二十条 对指纹信息以计算机管理为主、手工管理为辅。各级机关刑侦部门收到《十指指纹信息卡》、《现场指纹信息卡》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指纹信息录入并传送到省级指纹数据库。《十指指纹信息卡》和《现场指纹信息卡》由地市级机关刑侦部门保管;必要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在县级或者省级机关刑侦部门保管。现场指纹原件由提取现场指纹的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 案(事)件的承办单位和承办人可以使用《十指指纹信息卡》或者活体指纹采集仪采集有关人员十指指纹信息。使用《十指指纹信息卡》采集的,应当在采集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十指指纹信息卡》报送同级刑侦部门。使用活体指纹采集仪采集的,应当符合有关标准。是否另外捺印平面指纹、指节纹和掌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厅、局刑侦部门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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