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4的规定,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机关、机关)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2、(检察机关)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3、(机关、机关、检察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案件。在刑事诉讼法对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作了原则性规定以后,机关和人民分别出台规定对此予以细化:(一)机关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根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254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案件;2、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等严重暴力犯罪案件;3、集团性、系列性、跨区域性重大犯罪案件;4、利用电信、计算机网络、寄递渠道等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以及针对计算机网络实施的重大犯罪案件;5、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依法可能判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6、机关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二)人民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范围根据人民刑事诉讼规则(试行)第263条,技术侦查措施适用的范围为以下案件:1、人民在立案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交有关机关执行。2、本条规定的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包括有重大社会影响的、造成严重后果的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非法拘禁、非法搜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报复陷害等案件。3、人民办理直接受理立案侦查的案件,需要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不受本规则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的案件范围的。(三)监察机关技术调查措施的适用范围虽然监察机关未有刑事案件侦查权,也未有技术侦查措施,但是根据监察法第2规定,监察机关调查涉嫌重大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根据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调查措施。技术侦查措施与技术调查措施名称不同,但实质上并未有区别。技术侦查措施的使用主体只能是机关和机关。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机关、机关自行决定与执行技术侦查措施的适用,同时赋予人民自侦部门决定权,但执行权由机关或者机关行使。取技术侦查措施,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措施种类、适用对象和期限执行。批准机关应当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作出采取技术侦查措施决定,并确定采取的措施种类和适用对象。【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机关在立案后,对于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重大毒品犯罪或者其他严重危害社会的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人民在立案后,对于利用职权实施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重大犯罪案件,根据侦查犯罪的需要,经过严格的批准手续,可以采取技术侦查措施,按照规定交有关机关执行。追捕被通缉或者批准、决定逮捕的在逃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经过批准,可以采取追捕所必需的技术侦查措施。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警方在调查走私犯罪时可以采取多种调查手段,包括侦查、监视、搜查等,但这些手段都需要符合法律规定并得到法律授权。警方有权在调查过程中讯问犯罪嫌疑人、证人,并在必要时对其进行传唤、拘留等措施。法律依据:1.《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人民、人民、机关、机关和其他有权调查刑事案件的机关,依法采取必要的调查措施,查清案件的事实。调查措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并经法定程序批准。2.《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五条:机关在执行职务时,可以依照本法的规定,对有关单位、个人进行调查,查处违法行为。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机关对刑事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应当进行录音、录像或者做好笔录,讯问中发现犯罪线索,应当及时通知检察机关或者人民。警方在调查走私犯罪时应当充分运用法律手段,保障犯罪嫌疑人、证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调查工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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