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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积金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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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目前只有职工因发生住房消费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才能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因此,是否能够提取公积金抵债需看案件受理如何判决或如何执行。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职工有特殊情形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离休、退休的;(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各地做法不一,一般情况下是不可以的,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十四条就住房公积金的用途及提取条件分别作了原则性规定。只有职工因发生住房消费而需要提取住房公积金或职工丧失缴存条件时,才能允许提取住房公积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七条 基层人民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 中级人民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一)重大涉外案件;(二)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三)最高人民确定由中级人民管辖的案件。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可以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劵、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财产。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十五条 单位录用职工的,应当自录用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缴存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或者转移手续。单位与职工终止劳动关系的,单位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30日内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变更登记,并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转移或者封存手续。第十六条 职工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为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乘以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第十九条 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所在单位每月从其工资中代扣代缴。单位应当于每月发放职工工资之日起5日内将单位缴存的和为职工代缴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到住房公积金专户内,由受委托银行计入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第二十条 单位应当按时、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不得逾期缴存或者少缴。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补缴缓缴。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告入职到被告单位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之初,被告并未依法与申请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后,被告为规避法律,每年只与原告签订一式一份《劳动合同》,且由被请人掌握。2000年建立劳动关系至今,被告一直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法定的住房公积金,虽经原交涉,但是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案正在贵院审理中。原告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现在,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特提出以上请求,请予支持。此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如果单位不给员工缴纳公积金,员工应该去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及各区县管理部投诉举报,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必须给员工缴纳的。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帐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强制执行。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并不是社会保险范畴,因此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审批通过的公积金贷款一般在7-15天内,就能正常放款。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十六条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可以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住房公积金贷款的风险,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承担。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原告入职到被告单位工作,双方建立劳动关系。建立劳动关系之初,被告并未依法与申请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后,被告为规避法律,每年只与原告签订一式一份《劳动合同》,且由被请人掌握。2000年建立劳动关系至今,被告一直没有依法为原告缴纳法定的住房公积金,虽经原交涉,但是被告总以种种借口推诿拖延。现在,原被告之间的劳动争议案正在贵院审理中。原告认为,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职工有要求所在单位按照规定为其建立住房公积金和按期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权利。现在,为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和《天津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特提出以上请求,请予支持。此致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管辖。第一百二十条 起诉应当向人民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第一百二十一条 起诉状应当记明下列事项:(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四)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住房公积金不属于《社会保险法》调整,并不是社会保险范畴,因此不是劳动争议案件的受案范围。法律依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使用、管理和监督。本条例所称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以下统称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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