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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监视居住后应该怎么执行 ?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人民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应当核实犯罪嫌疑人的住处。犯罪嫌疑人没有固定住处的,人民应当为其指定居所。人民核实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为其指定居所后,应当制作监视居住执行通知书,将有关法律文书和有关案由、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材料,送交犯罪嫌疑人住处或者居所地的同级机关执行。人民可以协助机关执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五条 监视居住应当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住处执行;无固定住处的,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对于涉嫌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但是,不得在羁押场所、专门的办案场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人民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指定监视居住完全剥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自由,监视居住期间,能折抵刑期。但普通的不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3种观点: 法律主观:不会判决 监视居住 ,只是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可以批准是否采取监视居住。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 逮捕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 扶养 人; 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羁押 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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