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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哪些承诺不能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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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在承诺中提出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法定义务,在当事人没有明示排除的情况下是当事人必须承担的义务。在承诺中提出或者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实际上改变要约的内容,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义务。本来就是要约人必须遵守的。比如,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加了这样一句话:贵方出卖的标的物必须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这就是一种非实质性的变更,因为,如果出卖的是抵押物,出卖人应当告知买受人,如果没有告知,那末出卖人就应担保该物是没有设定抵押的物(权利瑕疵担保义务)。这种担保是出卖人的法定义务。受要约人在要约中强调了要约人的法定义务,并没有增加要约人的额外负担。尽管如此,要约人也可以表示反对,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自己将要出卖的标的物已经设立了抵押,那末受要约人这种非实质性变更的承诺就不构成有效的承诺。(2)在承诺中增加了说明性条款。说明性条款使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但不会改变要约人意图创立的权利义务关系,更不会增加要约人的负担,因此是非实质性变更。要约人对这种说明性条款不能认同,也必须及时表示反对,否则承诺产生预期的效力。(3)承诺在授权范围内对要约作了修改。这种修改仍然在要约人设计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范围之内,因此也是非实质性的变更。要约人认为这种修改违反了自己的意图,仍可及时表示反对,阻止这种承诺的生效。如果受要约人确实是在授权的范围内作了修改,要约人的反对应为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九百二十九条 有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过错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无偿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委托人可以请求赔偿损失。受托人超越权限造成委托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九百三十条 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时,因不可归责于自己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请求赔偿损失。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变更的原因是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的变更。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的以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 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可能造成承诺的变更,属于新要约。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九条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七条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第四百八十承诺的内容应当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受要约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有关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期限、履行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方法等的变更,是对要约内容的实质性变更。第四百八十九条承诺对要约的内容作出非实质性变更的,除要约人及时表示反对或者要约表明承诺不得对要约的内容作出任何变更外,该承诺有效,合同的内容以承诺的内容为准。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我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要约人之前或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九条 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第四百八十条 承诺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但是,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表明可以通过行为作出承诺的除外。

第2种观点: 承诺人撤销承诺的法律规定:如果承诺人对要约有重大误解,或者具有被欺诈作出承诺等情形的,可以撤销承诺。如果承诺还未到达对方,则承诺人也可以撤回承诺,但撤回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一、合同要约可不可以撤回合同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但是,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或者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的,不可以撤销。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二、撤销要约与撤回要约有什么区别要约撤销与撤回的区别如下:1、发生时间不同。要约撤回发生在要约到达之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受要约人未作出承诺通知之前;2、后果不同、撤销要约的一方,需要对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而撤回要约不会造成损失,故没有赔偿责任。三、要约失效的情形有什么要约失效的情形:1、拒绝要约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时。拒绝要约,包括明确拒绝,或修改、或扩大要约。一旦要约人收到要约人不接受或不完全接受要约的通知,要约将因被拒绝而终止。被要约人拒绝要约后,即使在承诺期内同意,其意思也是新要约;2、要约人依法撤销要约。只要撤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要约就无效;3、承诺期届满,被要约人未作出承诺。要约的有效期是被要约人可以承诺的有效期。期限届满,被要约人未作出承诺的,要约将失去效力。期限届满后,被要约人表示接受要约的,意思不是承诺,只能视为新要约;4、受要约人对要约内容进行了实质性变更。修改后的承诺视为受要约人对要约人发出的新要约,拒绝原要约。【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只能撤回而不能撤销,如果承诺撤销的话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撤销承诺的前提是承诺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将该项承诺取消,使得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承诺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取消该承诺,则不利于要约人。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要约人如果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只能通过撤回承诺的行为来阻止,而且作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要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要在合同成立前,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撤回来完成而不能是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撤回后没有效力。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撤回后没有效力。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一条 承诺应当在要约确定的期限内到达要约人。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一)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二)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生效之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只能撤回而不能撤销,如果承诺撤销的话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撤销承诺的前提是承诺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将该项承诺取消,使得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承诺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取消该承诺,则不利于要约人。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要约人如果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只能通过撤回承诺的行为来阻止,而且作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要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要在合同成立前,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撤回来完成而不能是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如果承诺通知已经生效,合同已经成立,则受要约人当然不能再撒回承诺。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只能撤回不能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七十五条【要约撤回】要约可以撤回。要约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七十六条【要约不得撤销情形】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要约撤销】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第一百四十一条【意思表示的撤回】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时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四百八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效。承诺书的内容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承诺书当然可以约定其不可撤销,该承诺书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种观点: 承诺的撤回应符合的条件有:1、受要约人应当以通知形式作出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3、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一、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吗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这两种情形的除外: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二、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只能撤回而不能撤销,如果承诺撤销的话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撤销承诺的前提是承诺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将该项承诺取消,使得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承诺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取消该承诺,则不利于要约人。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要约人如果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只能通过撤回承诺的行为来阻止,而且作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要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要在合同成立前,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撤回来完成而不能是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承诺不可以撤销,但是可以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承诺是可以撤销的,但这种撤销是附了时间条件的,也就是说在承诺没有到达要约人之前的时间是可以撤销的,而且这种撤销是无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个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遵循合同订立的原则。如果合同成立再撤销的话,除了法律规定的那几种撤销情形以外,则不可以随便撤销,且这种撤销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生效之前。根据要约来分析承诺。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则是要约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要约已经生效了,但受要约人还未做出承诺之前;那么现在就以承诺来做分析,是一样的概念。承诺的撤回是在承诺发出之前还未到达要约人,而承诺如果是可以撤销的,那么根据要约的分析,则是承诺已经到达了要约人,但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都成立了,如果承诺要撤销的话,就相当于是合同的撤销了,合同的撤销的话就要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若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诺是可以撤回的。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之时。《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只能撤回而不能撤销,如果承诺撤销的话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撤销承诺的前提是承诺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将该项承诺取消,使得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承诺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取消该承诺,则不利于要约人。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要约人如果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只能通过撤回承诺的行为来阻止,而且作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要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要在合同成立前,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撤回来完成而不能是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生效之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有效。承诺书的内容可以通过当事人协商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所以承诺书当然可以约定其不可撤销,该承诺书是有效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四十九条 第三人实施欺诈行为,使一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对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欺诈行为的,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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