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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方离婚后户口在娘家,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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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能够。只有乡村村民(乡下户口人员)在符合下列要求之一的前提下,才能够申请宅基地使用权:(一)娃儿达到法定年纪结婚确需分户,而宅基地不够准则的;(二)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人员(村民),无宅基地的;(三)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需要乔迁的;(四)符合法律限定的其他情形。乡村村民原有宅基地面积超出限定准则或将原有宅基地上房屋出卖、出租、赠与他人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得准许。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一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符合一户一宅规定。也就是说,女儿出嫁后,如果跟娘家是同一个户口本,是不能申请建房手续的,只有跟娘家户口分开单独为一户,自己没有宅基地的条件下,才能申请建房手续。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不可以。农村宅基地的受让人或者申请人必须是本村经济组织成员,才能受让;外嫁女的户口已经外迁的,不再是本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故不能受让或者申请宅基地。 宅基地是农村的农户或个人用作住宅基地而有、利用本集体所有的土地;包括建了房屋、建过房屋或者决定用于建造房屋的土地,建了房屋的土地、建过房屋但已无上盖物或不能居住的土地以及准备建房用的规划地三种类型;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提起离婚诉讼。人民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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