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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的撤回有哪些基本条件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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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只能撤回而不能撤销,如果承诺撤销的话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撤销承诺的前提是承诺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将该项承诺取消,使得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承诺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取消该承诺,则不利于要约人。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要约人如果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只能通过撤回承诺的行为来阻止,而且作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要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要在合同成立前,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撤回来完成而不能是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的撤回应当在承诺的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生效之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2、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书满足下列情况下可以撤回:1、撤回的承诺书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示撤回承诺、不愿成立合同的意思;2、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3种观点: 《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据此,撤回承诺应满足如下条件:(一)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二)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民法典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一、怎样可以撤回要约呢撤回要约的方式是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相对人前或与要约同时到达相对人。具体情况是,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二、签订国际贸易合同的注意事项1、要约生效时间各国法律没有分歧,公约规定要约于其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但对于要约对要约人是否具有拘束力的问题,英美法与法内的德国法之间存在着分歧。公约在这个问题上采取折衷的办法,规定一切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要约,原则上都可以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能先于或与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一旦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要约人就不能撤销其要约。公约还规定,在下述两种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就不能撤销:要约写明承诺的期限,或以其他方式表示它是不可撤销的;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据以行事。2、承诺生效时间英美法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一经投邮就立即生效,合同即告成立,即使函件在传递过程中发生延误或遗失,亦不影响合同的有效成立,法则采取到达生效原则,即载有承诺内容的函件必须送达受要约人时才发生效力,如函件在传递中发生失误,合同就不能成立。公约基本上采用到达生效原则,但有一个例外,即如果根据要约的要求或依照当事人之间形成的习惯做法或惯例,受要约人可以用发货或支付货款的行为来表示承诺,毋需向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者,承诺则于作出此种行为时生效。3、附加条件公约规定,如果在对要约表示承诺时载有附加或更改条件,原则上应认为是对要约的拒绝,并视为反要约,即受要约人向要约人提出要约。但如承诺中所更改或附加的条件并没有在实质上改变原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则除非要约人在不过分延迟的期间内提出异议,仍可视为承诺,在这种情况下,双方的合同条件应以要约所提出的条件和承诺所更改的条件为准。逾期承诺指超过要约的有效期到达的承诺。按照各国法律,逾期承诺应视为反要约。公约规定逾期承诺仍具有承诺的效力,但须由要约人毫不迟延地把这种意思通知受要约人。如果要约人按此办理,则该项逾期的承诺于到达时即发生效力,而不是在要约人表示上述意思的通知到达受要约人时才生效。

第1种观点: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一、要约和承诺的法律效力有什么不同要约是指一方当事人向特定人发出订立合同的表示,要约需要包含具体的内容,如标的物的种类、质量、数量等内容。要约一经发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要约可以撤回。承诺是指对要约人发出的要约表示认可,承诺一旦到达,合同即成立,因此承诺不可以撤回。要约对要约人有约束力,承诺对双方皆有约束力。二、合同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吗合同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即要约人希望与他签订合同的人,具体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被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要约: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能撤销;2、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准备履行合同。三、合同生效前要约应当在什么情况下撤回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可以撤回要约。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可以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时撤回要约。但如果要约人以明示表示要约不可撤销或受要约人已经做了相应准备的,要约不可撤销。【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生效之前。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

第3种观点: 承诺撤回基本上只适用于书面形式的承诺,对于口头形式的承诺,一经发出就到达要约人,根本就不存在撤回的时间可能,具体撤回承诺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二)在承诺撤回通知的时间上,一般来说,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就发生法律效力,合同也随之成立,所以,民法典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一、承诺的要件有哪些(一)承诺必须由受要约人作出。要约是要约人向特定的受要约人发出的,受要约人是要约人选定的交易相对方,受要约人进行承诺的权利是要约人赋予的,只有受要约人才能取得承诺的能力,受要约人以外的第三人不享有承诺的权利。(二)承诺须向要约人作出。承诺是对要约的同意,是受要约人与要约人订立合同,当然要向要约人作出。如果承诺不是向要约人作出,则作出的承诺不视为承诺,达不到与要约人订立合同的目的。(三)承诺的内容须与要约保持一致。这是承诺最核心的要件,承诺必须是对要约完全的、单纯的同意。因为受要约人如果想与要约人签订合同,必须在内容上与要约的内容一致,否则要约人就可能拒绝受要约人而使合同不能成立。如果受要约人在承诺中对要约的内容加以扩张、或者变更,便不能构成承诺,而应当视为对要约的拒绝。但认为同时提出了一项新的要约,称为反要约。在这种情况下,受要约人变成了要约人,原来的要约人变成了受要约人。在实际的商事活动中,要讨价还价,一项交易可能要经过要约、反要约的反复多次才能成功。(四)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内作出。如果要约规定了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在规定的承诺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没有规定承诺期限,则承诺应当在合理的期限内作出。如果要约的承诺期限已过,或者已超过一个合理的时期,则不应再作出承诺。如果承诺期限已过而受要约人还想订立合同,当然也可以发出承诺,但此承诺已不能视为是承诺,只能视为是一项要约。原来的要约人不再受原要约的拘束,他可以不答应受要约人,当然也可以答应,如果答应,是作为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的要约。二、承诺生效后产生什么法律后果承诺效力发生之时,就是合同成立之时。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这是最大量、最普遍的。但合同成立还有其他方式。传统上还有三种方式,一是交叉要约,二是同时表示,三是意思实现。(一)交叉要约。交叉要约是指合同当事人采取非直接对话的方式,作出了为订立同一内容合同的要约。如甲对乙作出为订立合同的要约,而乙对甲也作出了同样内容的要约。此时双方的意思表示的内容完全一致,而且双方均有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并且发出要约的时间也几乎在同时。既然双方有相同的意思表示,法律即可推定其必互有承诺的结果,所以认定合同成立。合同成立的时间以后一个要约到达对方当事人时为准。(二)同时表示。同时表示与交叉要约本质上相同,交叉要约是在非直接对话的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而同时表示是在对话方式的情况下发生的。指对话的当事人双方毫无先后之别,同时向对方为同一内容的要约的意思表示。例如,买卖于条件适合当事人双方之意时双方同时拍手,或对于第三人所作成的合同方案,当事人同时表示同意。(三)意思实现。意思实现是指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或者要约人预先声明承诺无需通知,要约人在相当时间内如有可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意思的客观事实,则可以据此成立合同。按照习惯或事件的性质不需要承诺通知的,比如订旅馆房间、订饭店席位等,不需要表明承诺,如不承诺则需要告知。推断受要约人有承诺的客观事实,一般是指受要约人不进行口头或书面承诺但按照要约人的要求履行合同义务,如受委托开始处理委托事务、发运要约人欲购货物等。

第1种观点: 承诺不可以撤销,但是可以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承诺是可以撤销的,但这种撤销是附了时间条件的,也就是说在承诺没有到达要约人之前的时间是可以撤销的,而且这种撤销是无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个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遵循合同订立的原则。如果合同成立再撤销的话,除了法律规定的那几种撤销情形以外,则不可以随便撤销,且这种撤销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生效之前。根据要约来分析承诺。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则是要约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要约已经生效了,但受要约人还未做出承诺之前;那么现在就以承诺来做分析,是一样的概念。承诺的撤回是在承诺发出之前还未到达要约人,而承诺如果是可以撤销的,那么根据要约的分析,则是承诺已经到达了要约人,但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都成立了,如果承诺要撤销的话,就相当于是合同的撤销了,合同的撤销的话就要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若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诺是可以撤回的。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之时。《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只能撤回而不能撤销,如果承诺撤销的话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撤销承诺的前提是承诺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将该项承诺取消,使得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承诺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取消该承诺,则不利于要约人。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要约人如果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只能通过撤回承诺的行为来阻止,而且作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要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要在合同成立前,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撤回来完成而不能是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不可以撤销,但是可以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承诺撤销如果是在合同生效期间,就代表要撤销这个成立的合同,就构成违约了,而且根据不同的规定,会对承诺方采取处罚。而承诺的撤回是在何用送达对方之前,可以对自己的承诺撤回处理,阻止承诺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不可以撤销,但是可以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时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四百八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只能撤回而不能撤销,如果承诺撤销的话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撤销承诺的前提是承诺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将该项承诺取消,使得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承诺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取消该承诺,则不利于要约人。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要约人如果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只能通过撤回承诺的行为来阻止,而且作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要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要在合同成立前,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撤回来完成而不能是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按照规定,承诺撤回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二者的区别仅在于时间的不同,承诺撤销如果是在合同生效期间,就代表要撤销这个成立的合同,就构成违约了,而且根据不同的规定,会对承诺方采取处罚。而承诺的撤回是在何用送达对方之前,可以对自己的承诺撤回处理,阻止承诺的发生。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四条 以通知方式作出的承诺,生效的时间适用本法第一百三十七条的规定。承诺不需要通知的,根据交易习惯或者要约的要求作出承诺的行为时生效。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四百八十六条 受要约人超过承诺期限发出承诺,或者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不能及时到达要约人的,为新要约;但是,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该承诺有效的除外。第四百八十七条 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是因其他原因致使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外,该承诺有效。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只能撤回而不能撤销,如果承诺撤销的话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撤销承诺的前提是承诺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将该项承诺取消,使得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承诺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取消该承诺,则不利于要约人。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要约人如果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只能通过撤回承诺的行为来阻止,而且作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要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要在合同成立前,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撤回来完成而不能是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时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四百八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1、撤回承诺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否则不产生撤回承诺的效力。2、合同法规定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先于或同时于承诺到达要约人,才能发生防止承诺生效的效果。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书满足下列情况下可以撤回:1、撤回的承诺书应以通知的形式由承诺人向要约人发出,撤回通知应明确表示撤回承诺、不愿成立合同的意思;2、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的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的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3种观点: 承诺的撤回应符合的条件有:1、受要约人应当以通知形式作出撤回承诺的意思表示;2、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明确表明撤回承诺、不愿意成立合同的意思;3、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要约人。根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一、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吗要约既可以撤回也可以撤销。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要约可以撤销,但这两种情形的除外:1、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二、不可撤销要约的情形有哪些?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四百七十六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要约人以确定承诺期限或者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二)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做了合理准备工作。第四百七十七条规定,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1种观点: 承诺不可以撤销,但是可以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承诺是可以撤销的,但这种撤销是附了时间条件的,也就是说在承诺没有到达要约人之前的时间是可以撤销的,而且这种撤销是无条件的。根据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个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成立双方当事人就应该遵循合同订立的原则。如果合同成立再撤销的话,除了法律规定的那几种撤销情形以外,则不可以随便撤销,且这种撤销需要经过法律程序。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承诺一般情况下是可以进行撤回,但是不可以撤销的,如果承诺撤销的话那么就已经违反了相关的法律规定,承诺如果需要收回的话,那么必须在生效之前。根据要约来分析承诺。要约的撤回是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是同时到达受要约人,而要约的撤销则是要约已经到达了受要约人,要约已经生效了,但受要约人还未做出承诺之前;那么现在就以承诺来做分析,是一样的概念。承诺的撤回是在承诺发出之前还未到达要约人,而承诺如果是可以撤销的,那么根据要约的分析,则是承诺已经到达了要约人,但法律规定,承诺到达要约人的时间为合同成立的时间。一旦承诺到了要约人那里,那么则合同成立,合同都成立了,如果承诺要撤销的话,就相当于是合同的撤销了,合同的撤销的话就要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若不符合合同撤销的规定,合同是不能随意撤销的。但在某些情况下,承诺是可以撤回的。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之时。《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承诺撤回是承诺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一种行为,它是《民法典》规定的承诺消灭的唯一原因。承诺撤回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承取消,使其失去效力。受要约人在承诺期限内发出承诺,按照通常情形能够及时到达要约人,但因其他原因承诺到达要约人时超过承诺期限的,除要约人及时通知受要约人因承诺超过期限不接受该承诺的以外,该承诺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不可以撤销,但是可以撤回。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撤回后没有效力。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发出之后,承诺生效之前,通知要约人收回承诺,以消灭承诺的行为。撤回的通知必须在承诺生效之前到达要约人,或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撤回才能生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二十七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撤回是指承诺人在承诺生效前有权取消承诺。是受要约人(承诺人)在发出承诺之后并且在承诺生效之前采取一定的行为将承诺取消,使其失去效力。根据到达主义,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可以将其撤回,只要撤回的通知早于或者同时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以下情形,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合同: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3种观点: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一、承诺什么时候生效?承诺生效的时间以到达要约人时确定。承诺的生效:要约没有确定承诺期限的,承诺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到达:1、要约以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即时作出承诺,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2、要约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承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到达。二、合同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吗合同要约应向特定人发出。即要约人希望与他签订合同的人,具体不限于一个,也可以是几个,但必须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要约人,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被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前到达被要约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撤销要约:1、要约人确定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确要约不能撤销;2、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准备履行合同。三、合同生效后与合同成立的区别合同的成立是当事人的合意。合意的标志是承诺人对要约作出承诺。承诺的生效在法采取承诺到达主义。即承诺的意见表示于到达要约人支配的范围内时生效。合同生效产生一定的法律效力,但这种法律效力与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不同。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要约人不得撤回要约,承诺人不得撤回承诺。但要约人与承诺人的权利义务仍没有得到法律的认可,合同中的权利义务仍处于不确定的状态。如果成立的合同嗣后无效,或被撤销,合同虽已成立。但其设定的权利义务对双方当事人没有约束力。而合同生效的法律效力则不同,生效是法律对当事人意思表示的肯定性评价。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符合国家意志。【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规定,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的撤回是指受要约人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表示。由于承诺一经送达要约人即发生法律效力,合同即刻成立,所以撤回承诺的通知时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撤回承诺的通知应当在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之前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第四百八十六条 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只能撤回而不能撤销,如果承诺撤销的话则违反了法律规定。因为撤销承诺的前提是承诺生效以后,受要约人将该项承诺取消,使得承诺的法律效力归于消灭的意思表示,如果在承诺生效后,根据法律规定此时合同已经成立,如果取消该承诺,则不利于要约人。也不利于保护交易安全。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受要约人如果作出承诺的意思表示后,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的话,只能通过撤回承诺的行为来阻止,而且作出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要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承诺同时到达相对人,也就是要在合同成立前,才能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所以想要阻止承诺发生法律效力只能通过撤回来完成而不能是撤销。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 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第四百八十五条 承诺可以撤回。承诺的撤回适用本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承诺可以撤回,但不能撤销。按照规定,承诺撤回是有条件的,也就是说撤回承诺的通知必须先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或者与承诺通知同时到达要约人,如果撤回承诺的通知迟于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承诺仍然有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七条 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对话方式作出的,该意思表示的内容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为受要约人所知道;撤销要约的意思表示以非对话方式作出的,应当在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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