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欢迎来到五一七教育网。
搜索
您的当前位置:首页离婚后女方城里有房能否申宅基地

离婚后女方城里有房能否申宅基地

来源:五一七教育网
第1种观点: 离婚不是申请宅基地的理由,但离婚后户籍未迁出且已分户的可以申请。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需满足条件:住房影响建设规划需搬迁重建、除一子留宅基地外其他子女需另立门户、外地迁入农户无住房、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离休、退休、退职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回原籍定居且无宅基地。法律分析首先必须明确一点,双方离婚是不能作为宅基地的申请审批理由的。但是如果双方离婚后,户籍没有迁出且已经分户的,那么是可以申请宅基地建房的。因为,农村村民每户只能有一处宅基地,农村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情况之一:1、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2、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4、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5、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拓展延伸离婚后女方城里有房,如何处理宅基地问题?离婚后,女方如果在城里拥有房产,是否能够申请宅基地是一个常见的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宅基地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划归农户个人使用的土地。由于女方已经离婚,她在城里拥有的房产并不能直接用于申请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通常是与农户的农村户籍挂钩的,所以女方需要具备农村户籍才能有资格申请宅基地。如果女方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具备农村户籍,她可以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程序进行申请。具体的申请流程和条件可能会因地区而异,建议女方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以获取准确的指导和建议。结语离婚后,女方如果在城里拥有房产,不能直接申请宅基地。宅基地的使用权通常与农户的农村户籍挂钩。如果女方本人或其家庭成员具备农村户籍,可向当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按程序进行申请。具体流程和条件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咨询当地相关部门或律师获取准确指导和建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七条 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转让、互换、出资或者赠与的,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一并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三条 善意受让人取得动产后,该动产上的原有权利消灭。但是,善意受让人在受让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权利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二章 建设用地使用权 第三百五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的,自动续期。续期费用的缴纳或者减免,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限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以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规的规定办理。

第2种观点: 宅基地是从农村集体土地中划出一小部分无偿、无期限地提供给本村农户用于建设房屋居住生活的土地。因此,双方离婚是不能作为宅基地申请审批理由的。但是如果双方离婚后,户籍没有迁出且已经分户的,如果女方没有住房,而且是本村户口,在本村居住,可以申请宅基地。根据《土地管理法》六十二条的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据此,宅基地具有明显的身份属性,只有集体经济组织内的成员,即本村村民才享有宅基地使用权,并且宅基地的分配是以农户而非农民为单位,故宅基地使用权本身为家庭成员共同所有。【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申请宅基地与离婚没有关系,符合下列条件就可以申请宅基地:1.农村居民户无宅基地的;2.农村居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成年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3.原宅基地因影响城乡规划,需要收回或搬迁而又无宅基地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审核,由县级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注: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

Copyright © 2019- 517ttc.cn 版权所有 赣ICP备2024042791号-8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