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监视居住后的办案流程如下:1、立案决定监视居住的,应当在办理监视居住后,继续侦查案件;2、检察机关决定监视居住的,办理监视居住后,继续审查核实案件,是否符合提起公诉的标准;3、决定办理监视居住的,继续进行审查核实案件,再根据案件证据情况,确定开庭等事项。监视居住是指机关、人民和人民,责令被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对于人民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予以收监的,由人民作出决定,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机关、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五条 【监外执行】对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对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有前款第二项规定情形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对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罪犯,或者自伤自残的罪犯,不得保外就医。对罪犯确有严重疾病,必须保外就医的,由省级指定的医院诊断并开具证明文件。在交付执行前,暂予监外执行由交付执行的人民决定;在交付执行后,暂予监外执行由监狱或者看守所提出书面意见,报省级以上监狱管理机关或者设区的市一级以上机关批准。第二百六十六条 【监外执行的程序】监狱、看守所提出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的,应当将书面意见的副本抄送人民。人民可以向决定或者批准机关提出书面意见。
第3种观点: 监视居住期间可以审讯。询问犯罪嫌疑人法律没有规定时间,若是侦查案件的需要,机关是可以按照流程的规定,提审已经被监视居住地犯罪嫌疑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人民、人民和机关对于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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