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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人可会见被监视居住被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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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种观点: 监视居住下的会见规定与适用范围:辩护律师可会见被告人,其他辩护人需许可;监视居住适用于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但不会造成社会危险的人,严重疾病、孕妇或哺乳期妇女,羁押期满未办结案件者,未获批准逮捕者,有出境证件但无需逮捕的人。法律分析一、对监视居住被告人怎样会见1、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2、其他辩护人经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或者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会见和通信。3、法律依据:《最高人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六条二、哪些人能适用监视居住监视居住是指人民、人民、机关在刑事诉讼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得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对其行为加以监视、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措施。监视居住的情形。监视居住的情形,与取保候审基本相同,但它们都是一种的强制措施,只能择一使用,不能同时并用。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4、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羁押,司法机关在法定期限届满尚不能办结案件的。5、机关申请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但人民不予批准的。6、持有效出入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追究刑事责任。但又不需要逮捕的。拓展延伸监视居住下被告人会见的程序与在监视居住下,被告人的会见受到一定的程序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需要提出会见申请,并经过相关部门的批准。会见通常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可能需要提前预约。此外,监视居住下的会见可能会受到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记录。为确保安全和秩序,会见可能会受到一些,如只能与特定人员会见、会见时间的等。这些程序和的目的是确保被告人的权益得到保护,同时维护监视居住的安全和有效性。结语监视居住下的会见对被告人来说,需要经过一系列程序和。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需提交会见申请,并获得相关部门的批准。会见通常在特定时间和地点进行,可能需要提前预约。此外,监视居住下的会见可能会受到监管人员的监督和记录。为确保安全和秩序,会见可能会有一些,如特定人员会见、会见时间的等。这些程序和旨在保护被告人的权益,同时确保监视居住的安全和有效性。法律依据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五章 证 据 第七十五条 对危害犯罪、恐怖活动犯罪、性质的组织犯罪、毒品犯罪等案件,证人、鉴定人、被害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机关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一)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通讯方式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二)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被保护人;(三)对被保护人的人身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四)将被保护人带到安全场所保护;(五)变更被保护人的住所和姓名;(六)其他必要的保护措施。证人、鉴定人、被害人认为因在侦查过程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向机关请求予以保护,机关经审查认为符合前款规定的条件,确有必要采取保护措施的,应当采取上述一项或者多项保护措施。机关依法采取保护措施,可以要求有关单位和个人配合。案件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采取保护措施的相关情况一并移交人民。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五节 逮 捕 第一百三十六条 被监视居住人违反监视居住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请批准逮捕:(一)涉嫌故意实施新的犯罪行为的;(二)实施毁灭、伪造证据或者干扰证人作证、串供行为,足以影响侦查工作正常进行的;(三)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的;(四)企图自杀、逃跑,逃避侦查的;(五)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的;(六)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情节严重的,或者两次以上未经批准,擅自会见他人或者通信的;(七)经传讯无正当理由不到案,情节严重的,或者经两次以上传讯不到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十六条 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期限应当折抵刑期。被判处管制的,监视居住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处拘役、有期徒刑的,监视居住二日折抵刑期一日。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能,监视居住期间可以会见律师。《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七十七条规定,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等等。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九条 辩护律师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其他辩护人经人民、人民许可,也可以同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会见和通信。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第3种观点: 监视居住不是已经有证据。如果羁押期限届满时,案件还没有办结的,是需要对其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于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或者因为案件情况特殊的或者是因为办理案件的需要,所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是可以对其采取监视居住的。1.人民、人民或者机关在刑事诉讼当中限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可以离开住处或者指定的居所,并且对于其行为会加以监视、其人身自由的一种强制性措施。2.一般证据不足的情况不准予批捕以后,机关一般会变更为对其进行取保候审,如果变更为监视居住的话,说明本案的当事人所采取取保候审是不足以防止其社会危害性或者案件的重大,但是某项关键性证据还需要进行补充侦查的,如果证据补充完毕以后,机关是可以再次对其提请进行批准逮捕的。3.如果监视居住到期后仍然证据不足的话,机关可以解除对其监视居住的措施并且撤销该案件;或者机关经过侦查以后发现证据不足的,如果需要继续侦查的,机关是可以变更刑事强制措施,由监视居住再变成取保候审,继续去收集相关证据。【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 人民、人民和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对符合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监视居住由机关执行。第七十七条 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二)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六)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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