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和采购岗位的兼任行为是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根据《会计法》第三十七条,会计机构内部必须实施严格的稽核制度,确保出纳人员不负责稽核、档案保管以及财务记录等关键职责,以实现相互分离和制约。第二十七条进一步强调,记账人员应与审批、经办、采购和保管等职务保持分离,以防止利益冲突。
举例来说,如果一个财务人员同时负责采购,他可能会因为个人利益而与供应商私下协商,如将原定的每支1元的价格压低到0.9元。这种行为可能导致公司的经济损失,因为采购决策受到不透明的操控。这只是最直观的担忧,财务人员兼岗采购涉及的潜在问题远不止于此,它破坏了财务透明和公正原则。
因此,根据会计法的规定,企业应严格遵守岗位职责划分,确保财务与采购等关键职务的性,以维护公司的财务健康和合规运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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