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所在单位经办人员持下面的报销材料,于每月10日前上报所在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2、所需证件:异地就医申请表复印件;医疗费用(原件)医疗费用明细汇总清单(原件)疾病诊断证明书和出院小结(原件);患者社会保障卡和身份证或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患者在本市开户的银行账户复印件。
3、各区将受理的有关费用单据进行录入,并将初审后的相关材料于每月20日前上报市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审核结算一处。
4、按照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规定,参保人员因病住院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应由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按规定的比例给予报销或支付,参保人员必须在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住院。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是不予支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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