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低保审核确认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申请原则一览
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户籍与居住地不一致的申请原则:
(一)家庭成员在同一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不同的,向户籍地乡镇(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户籍地与居住地均不相同的,向多数家庭成员户籍地乡镇(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三)家庭成员在多个户籍地且部分家庭成员户籍地与居住地相同的,向居住地乡镇(事处)申请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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