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低保审核确认程序安排一览
审核确认程序:
1、调查公示:
乡镇(事处)应当根据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情况,提出初审意见,并在申请人居住地的村(居)民委员会设置的村(居)务公开栏公示。公示期为7天。
公示期满无异议报送审核: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乡镇(事处)应当及时将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初审意见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区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2)公示有异议民主评议:
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初审意见,连同申请材料、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核实结果等相关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
2、报送审核:
乡镇(事处)将相关材料报送区级民政部门。区级民政部门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审核确认处理时限:
最低生活保障审核确认工作应当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之内完成;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至45个工作日。涉及非天津市户籍人员的经济状况核查事项,由区民政部门委托市民政部门,通过民政部有关部门进行协助调查。
相关事项:
1、审核确认权限已下放至乡镇(事处)的,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事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确认决定。公示有异议的,乡镇(事处)应当对申请家庭的经济状况重新组织调查或者开展民主评议。调查或者民主评议结束后,乡镇(事处)应当重新提出审核确认意见。
3、对获得最低生活保障后生活仍有困难的老年人、未成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区级以上地方应当采取必要措施给予生活保障。
4、未经申请受理、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审核确认等程序,不得将任何家庭或者个人直接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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