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以下方案还在听证阶段,仅供参考
减免措施
1.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家庭,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先征后返。
2.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免收当期垃圾处理费。两个月用水量≤8吨的,减半征收当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定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五十: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江苏省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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