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种:2015年12月31日以前生育(本条的生育含依法收养)子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可以申领独生子女父母计划生育奖励金:
(一)符合生育终身只生育了一个子女(该子女没有同胞兄弟姐妹或者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兄弟姐妹)的夫妻;
(二)终身没有生育只在婚后依法收养了一个子女的夫妻。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奖励金:
(一)符合前款条件,婚姻状况发生变动后没有再婚再生育的一方;
(二)再婚前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生育一个子女且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四)再婚前符合只生育了一个子女再婚后没有再生育的夫妻;
(五)双方均在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符合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存活唯一子女且其他子女均在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夫妻。
第二种: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生育且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广州市户籍居民,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夫妻,可以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二)女方年满49周岁;
(三)独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同时符合上述(一)(二)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参照前款申领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金:
(一)符合曾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现子女均死亡或现存活唯一子女且该子女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二)再婚前符合只生育了一个子女,亲生子女死亡或伤残后未再生育(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三)终身没有生育子女,再婚后与一个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且该继子女已死亡或伤残(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需满49周岁。
第三种:2015年12月31日以前纯生二女且未再生育或婚后未生育子女的广州市原农业户籍居民,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可以申领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金。
前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丧偶、离婚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第四种: 2015年12月31日以前符合只生育一个子女、纯生二女或婚后未生育,且一方落实绝育措施的广州市原农业户籍居民中的已婚夫妻,自落实绝育措施当月起至男性年满60周岁、女性年满55周岁止,可以申领农村计划生育节育奖励金。
前款所述奖励对象包括符合规定条件的丧偶、离婚人员以及再婚家庭中没有与未成年继子女形成抚养关系的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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