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低保申请后3个工作日内开始调查。
相关规定:
1、乡镇(事处)应当自受理最低生活保障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启动家庭经济状况调查工作。
2、共同生活家庭成员经常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的,经常居住地区级民政部门和乡镇(事处)应当做好配合申请材料转介、公示,开展居住地群众监督等相关工作。
非天津市户口申请:
1、与具有天津市户籍居民形成婚姻关系,并在天津市共同连续居住满一年以上的非天津市户籍家庭成员,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在配偶户籍地申请最低生活保障。
2、非天津市户籍家庭成员已在其户籍所在地或者其他地区获得最低生活保障的,不再享受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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