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以下缴费方案还在听证阶段,仅供参考
1.单位负担部分,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由税务部门直接收缴。
2.个人负担部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机构代征。
定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五十: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江苏省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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