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馨提示,以下方案还在听证阶段,仅供参考
收费范围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拟定标准:
1.单位负担部分,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由税务部门直接收缴。
2.个人负担部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机构代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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