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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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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馨提示,以下方案还在听证阶段,仅供参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制定价格听证办法》《江苏省定价目录》和国家、省关于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相关规定,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无锡市发展改革委拟定我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定价方案如下:

(一)定价项目:无锡市区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二)收费范围: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产生生活垃圾的单位(含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经营者等)和个人(含常住人口、暂住人口)。

(三)拟定标准:

1.单位负担部分,按照单位在职职工(含合同工、临时工、留聘用人员)人数收取,标准为4元/月?人,由税务部门直接收缴。

2.个人负担部分,所产生的生活垃圾按户收取,标准为4元/月?户,由税务部门委托城市供水机构代征。

(四)减免措施:

1.对于民政部门认定的特困人员家庭、低保家庭,其生活垃圾处理费实行先征后返。

2.对于居民用户每户两个月用水量≤2吨的,免收当期垃圾处理费。两个月用水量≤8吨的,减半征收当期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五)定价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章生活垃圾第五十:县级以上地方应当按照产生者付费原则,建立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

2、《江苏省定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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