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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市厚大法考通关班,民法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

五一七教育网 2025-10-19
导读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始于出生1.出生之前:胎儿①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②但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单项,只能享有权利,不能承担义务】第一,有继承的特留份。胎儿活着出生,由其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该特留份回归其父之遗产,重新进行继承。第二,对胎儿进行赠与,该合同可以有效。第三,对胎儿的侵权行为,胎儿活着出生,因该侵权行为具有损害的,胎儿为被侵权人,可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之诉,但由于尚未出生,可以由父母代为主张权利。(判断)爷爷欲赠与给未

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的开始﹣﹣始于出生

1.出生之前:胎儿

①原则上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②但在涉及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视为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单项,只能享有权利,不能

承担义务】

第一,有继承的特留份。胎儿活着出生,由其继承,胎儿出生时是死体的,该特留份回归其父之遗产,重新进行继承。

第二,对胎儿进行赠与,该合同可以有效。

第三,对胎儿的侵权行为,胎儿活着出生,因该侵权行为具有损害的,胎儿为被侵权人,可以自己名义提起侵权之诉,但由于尚未出生,可以由父母代为主张权利。

(判断)爷爷欲赠与给未出生的孙子一套房屋,写好了赠与合同后儿媳予以签字,但后该孙儿胎死腹中,则该赠与合同无效。

答案:错误。胎儿原则上不具有权利能力,但在涉及继承、赠与等胎儿利益时,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胎儿出生时为死体的除外。本题中胎儿最终无法出生,因此胎儿不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该合同因为当事人不适格而尚未成立。而无效与否是对已经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的判定。因此本案中的合同最终不成立,既然未成立便谈不上效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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